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7-06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在公司综合楼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代表53人,实到42人。
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议一致同意钱丽丹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将与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钱丽丹女士,1989年9月16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钱丽丹女士于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任职尼吉康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任质检专员;2010年8月至2013年11月任职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客服专员;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任职蓝豹车业有限公司,任客服专员;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人事行政部文员。
截至2017年9月19日,钱丽丹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曾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钱丽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钱丽丹未持有公司股份。钱丽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洪伟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7-066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57),并于2017年9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15:00至2017年9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6,511,0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58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6,129,8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2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3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3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洪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1.1选举项洪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
1.2选举李专元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
1.3选举项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2.1选举杨东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
2.2选举张熔显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已经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产生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
3.1选举秦专成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
3.2选举华李康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5%。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10,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斌、崔洋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