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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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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7-045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9月20日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科技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实有董事9名,实际到会6名,董事杨勇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张国庆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卢应双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李立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杨先明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李小军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代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董事、总经理李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董事会提前三天发通知的议案》。

 鉴于本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需在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才能进行,特同意豁免本次临时董事会提前三天发通知的义务并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彭伟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止。

 彭伟先生简历附后。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彭伟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止。

 目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彭伟先生、李立先生、杨勇先生、张国庆先生、郭咏先生组成,其中彭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职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彭伟先生、张国庆先生、杨先明先生、郭咏先生、李小军先生组成,其中杨先明先生担任主任委员职务。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彭伟先生、卢应双先生、杨先明先生、郭咏先生、李小军先生组成,其中郭咏先生担任主任委员职务。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彭伟先生简历

 彭伟,男,汉族,云南陆良人,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员,会计师。历任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云南昆钢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云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沪滇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老挝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昆钢内部银行总稽核。现任昆钢公司总经理助理、昆钢推进用钢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昆钢组织及制度持续优化领导小组副组长,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7-044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科技大厦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代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董事、总经理李立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杨勇先生、董事卢应双先生、独立董事杨先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小可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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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1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无特别决议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钱祥飞、熊学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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