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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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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51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9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充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可以有效地节约财务费用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短期使用部分暂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和违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承诺实施计划。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付款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归还资金至募集资金账户以确保项目进度。该款项到期之前,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已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52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邦莲女士主持。

 经与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充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可以有效地节约财务费用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短期使用部分暂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和违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承诺实施计划。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付款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归还资金至募集资金账户以确保项目进度。该款项到期之前,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已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7-053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4 号《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 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71,041,900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4.78 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71,041,9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03,960,660.00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049,999,282.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854,060.7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1,145,221.2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年9月18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00093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计划,如下表:

 单位:万元

 ■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7年9月12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75,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至此,公司本次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结束。

 三、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了充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可以有效地节约财务费用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短期使用部分暂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和违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承诺实施计划。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付款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归还资金至募集资金账户以确保项目进度。该款项到期之前,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此外,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情况。同时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等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葛愿先生、韦俊先生、陈浩先生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了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足额归还。”

 六、保荐机构意见

 国海证券认为:中电鑫龙本次使用不超过4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电鑫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决议。

 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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