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7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9号)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6,818,18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6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9,419,999.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0,579,985.87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19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口岸支行于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
鉴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新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为实施主体,同时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向顺易通进行增资,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该事项已经2017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募投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 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归集管理,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627 6795 3071,以下简称“中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变更至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 8800 0025 4800 114,以下简称“广发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注销中行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截止2017年9月14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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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截止2017年9月14日,公司已将中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变更至广发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已办理完毕中行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此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四、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撤销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
2、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与广发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9号)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6,818,18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6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9,419,999.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0,579,985.87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190009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口岸支行于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
因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实施主体,同时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进行增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顺易通分别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归集管理,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627 6795 3071,以下简称“中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变更至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 8800 0025 4800 114,以下简称“广发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注销中行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7年9月14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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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