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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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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3证券简称:新奥股份公告编号:2017-108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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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B座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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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玉锁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赵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做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杨宇先生、徐孟洲先生、张维先生、李鑫钢先生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蔡福英女士、王曦女士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史玉江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会计师刘建军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关联方与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签署《60万吨/年甲醇项目高盐水零排放EPC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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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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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信建投基金-华夏银行-盛景权益类6号资产管理计划和王玉锁先生均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律师、赵耀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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