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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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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7-034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4,199,010.31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合同纠纷对李旭芬、蓝旭荣二人进行了起诉。2013年1月15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1-45号、2013-00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公司因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486号】,对此案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李旭芬、蓝旭荣向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199,010.31元及利息489,854.91元,此款直接从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李旭芬、蓝旭荣的应分得利润中支付”;

 (三)李旭芬、蓝旭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应承担的超支工程款本金4,199,010.31元,并支付此款的相应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共270,982.25元,由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0,654.83元,李旭芬、蓝旭荣共同承担90,327.42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终审判决将增加公司应收李旭芬、蓝旭荣超支工程款本金4,199,010.31元及其付清该本金之日止相应利息。

 备查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486号】。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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