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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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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6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7年8月30日向各位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7年9月4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表决截止时间为 2017 年9月4日下午 16 时 30 分。

 3、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其中:委托出席的董事0人,董事张华先生、安鹤男先生,独立董事李伟相先生、张建军先生、王理宗先生等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唐健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公司董事周毓先生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6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7年8月30日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7年9月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委托出席的监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0人),缺席会议的监事0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60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深圳市捷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为360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共计4,171,600股的解锁手续。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6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60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4,171,6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5,681,301股的0.6267%;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73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1,041,622股的0.621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9月9日上市流通。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6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6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250,220股的0.021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1、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水、肖德俊、陈海壮、关国雄、刘刚、钟文坚、张登奎、程化军、白锡峰、牛建平、赵浪浪、胡小冬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5,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38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3,37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097,620股的0.562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8日上市流通。

 12、2017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程凯、梁朝国、刘国富、石木生、韦丽琼、徐慧、许春阳、杨传文、张杰、张庆伟、朱志华、邹磊、王尚勇、王海涛、侯龙云、李建勋、周喜红、许以团、张辉、赵岩中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1,3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5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118,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5,912,601股的0.0179%。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14、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原激励对象刘成伟、张明及预留授予股票原激励对象吴荣法、肖伟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办理完成。

 二、激励计划设定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截至2017年8月29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禁售期已届满36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注:截至2017年8月29日,4名原激励对象(陈胜、杨利华、刘成伟、张明)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不予以解锁,本次实际上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为360名。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激励计划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360人,其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数量为4,171,6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5,681,301股的0.6267%。

 ■

 注1:上表中相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包括因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送红股2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8股)而增加的股份。

 注2:上表中不包括共计64名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注3:上表中王恒波先生已于2017年4月6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职务,其仍在公司任职,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所持有的396,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按照公司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60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深圳市捷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为360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共计4,171,600股的解锁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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