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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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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7-107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 8月30 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星期二)—2017年 8月3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8月3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15:00至2017年 8月30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庆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428,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213%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210,2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48,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208%。

 3、公司见证律师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关于2017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10,428,042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曲光杰、毛江萍

 (三)结论性意见: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该等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2017 年8月15日和2017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山路12号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之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15:00至2017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210,2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005%;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48,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8%。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10,428,042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数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份数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盖章) 执业律师:

 负责人

 唐海丰 曲光杰________________

 2017年8月30日 毛江萍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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