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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楼二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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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郭文仓董事长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关联方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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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洪洞支行申请 2.5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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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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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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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3项议案中:第1、2项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同时,第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并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票数197,062,220股,实际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合计持有76,000,000股;第 3 项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上交所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水泉、郝恩磊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