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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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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7-06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公司”)于 2017年8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52号),现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公司对合同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起始时间,是否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2016年4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绿源”)分别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约定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将部分生产设备与华融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和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绿源”)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期间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华融租赁向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首次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之日为起租日,华融租赁通过国内信用证方式或银行承兑汇票向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开证日期或出票日期即回租物品转让价款价款支付之日。2016年4月27日,华融租赁向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次日华融租赁出具《融资租赁合同》附表《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榆林金源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米脂绿源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15日。鉴于此,公司实际为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承担连带保证担保的起始日为2016年4月27日。

 2016年4月22日和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6-027)和2016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4)。综上,公司对上述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收到上述诉讼法律文书的时间,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2017年8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发来的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向其送达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根据该等法律文书内容知悉华融租赁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公司和陕西绿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被一并起诉。

 公司获知上述信息后,于2017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52),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杭州中院关于本次涉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是否涉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是否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榆林金源、米脂绿源的生产经营;

 回复:

 因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华融租赁向杭州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杭州中院(2017)浙01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榆林金源、公司、陕西绿源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21,742.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查封华融租赁(16)回字第160086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2017)浙01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米脂绿源、公司、陕西绿源银行存款人民币181,372,801.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查封华融租赁(16)回字第160087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公司知悉该裁定后,及时要求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进行银行冻结情况的核查,并进行了自我核查,经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的核查回复和公司向银行询问的自我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的银行账户均未被冻结;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存款382,794,544.20元,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本次涉诉所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时本次涉及冻结的存款为382,794,544.20元,剩余募集资金存款315,593,513.39元未被冻结,处于正常状态,且公司募投项目目前处于停滞状态,本次冻结公司该募集资金银行账户暂未对公司募投项目产生影响。另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未被冻结,公司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的银行账户亦未被冻结,因此,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公司认为目前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对本次涉诉事项高度重视,现正积极解决,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决上述资金被冻结事项。

 4、上述诉讼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计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

 根据本次涉诉的具体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已于2017年7月和8月支付了到期应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3,595.48万元,其中租金3,532.50万元,违约金62.98万元,公司将已经支付的违约金62.98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公司现正积极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目前暂无协商结果。因此,公司暂时无法合理估计该涉诉案件的相关费用,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确定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目前本次涉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为支付上述违约金的影响,即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金额62.98万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对公司业绩影响的金额为-32.12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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