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自2017年6月9日起3个月内(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期间、公司停牌期间或法律法规等规则限定的交易期间,相应截止时间顺延)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18日和8月29日,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张忠梅先生和董事吴斌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已增持公司股份1,852,942股,增持金额为21,007,252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048)。
2017年8月30日,公司接到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张忠梅先生的通知:张杰先生已于当天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165,800股,成交金额1,999,312元;张忠梅先生已于当天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249,300股,成交金额2,999,752.00元。二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15,100股,合计增持金额为4,999,064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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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是张杰先生、张忠梅先生对增持计划的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管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继续增持。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和高管累计增持2,268,042股,累计增持金额26,006,316元。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了积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及资本市场的稳定。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及按照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董事和高管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4、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增持人员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