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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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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设3个月过渡期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为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银监会30日发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截至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一是集中登记原则。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集中办理。二是依法操作原则。信托登记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规范管理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依据规范的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提高信托登记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四是有效监管原则。信托登记公司应当确保信托登记基础建设规范、有效运转,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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