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提交了减持股份计划申请(以下简称“减持计划”),拟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833,7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12%,且每位人员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公告。
2017年8月29日,公司收到董事、总经理何伟校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鲁尚毅先生,董事会秘书濮卫锋先生减持股份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
鲁尚毅先生已实施完毕股份减持计划,蒋志康先生、王晓英女士暂未实施减持。
三、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四、相关说明
1、何伟校先生、鲁尚毅先生、濮卫锋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何伟校先生、鲁尚毅先生、濮卫锋先生本次减持没有违反股份锁定承诺,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何伟校先生、鲁尚毅先生、濮卫锋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
4、 公司未实施减持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减持,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5、 公司将持续关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