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33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蕴含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认购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总经理:常喆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309号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4号
注册资本:5,300,000,00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股权结构(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五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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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设置情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对包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和业务(含基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业务、柜台业务等)的开发、销售和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基金管理部负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部分别设有投资部、研究部、运营部和中央交易室四个二级部门: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具体包括行业和上市股票投资,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研究和投资业务;研究部负责根据经济、政策、股市情况,为投资部提供投资策略,并负责对各基金产品进行绩效评价;运营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及产品合同的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披露、传达、解读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中央交易室负责根据证监会、交易所、协会以及公司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负责各公募基金产品的日常交易与复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常喆先生,职工董事、总经理,硕士。曾在吉林省德惠县布海乡双榆树插队,任生产队长;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德国石荷洲洲立银行有价证券部;德国石荷洲建筑储蓄银行信贷部;德国基尔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研究室;沈阳远东证券营业部;万通企业集团投资银行总部投资银行业务副总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国都证券副总经理、基金公司筹备小组负责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总经理。
王军先生,董事,本科。曾在上海市崇明县马桥公社插队;上海市第二商业局财务处主任科员;上海商联房地产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玲女士,董事,博士。曾任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副主任科员;中共山东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副调研员;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战略发展与信息数据中心总经理;现任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于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部。曾任华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部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三部部门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京林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科员;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主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下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