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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金财”)于近日关注到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关于王印峰受贿案件作出了(2016)豫1121刑初2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作出了(2017)豫11刑终55号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统称“刑事裁决”),刑事裁决中的个别内容涉及了公司,但涉及公司的表述与事实情况完全不符,对此,公司说明公告如下:
公司一直以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严格规范和管理员工的职业行为;公司并非刑事裁决中提及的相关产品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更不存在公司赠送中标感谢费的情况,刑事裁决中提及的给付感谢费的人员,均非公司员工;公司亦未遭致与此相关的任何调查或处罚,运营状况一切正常。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委派专人与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沟通核实,刑事裁决中提及“该公司为表示感谢通过王印峰的侄子王某3送给王印峰人民币19万元”中的“该公司”并非指中科金财,刑事裁决中提及的给付感谢费的人员亦非中科金财员工。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