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双方已经签署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已经撤回全部仲裁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的控股母公司。
●和解金额:港币2,228,73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和解金额虽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预计对2017年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恒生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香港)”或“被申请人”);地址:Flat/RM 1304, West Tower Shun Tak Centre, 200 Connaught Road, Central,Hong Kong。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或“申请方”);地址:33/F, ICBC Tower, 3 Garden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曾于2017年7月19日披露过仲裁相关事项,详见公司2017-026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和解的情况
经协商,双方达成并签署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了和解款项港币2,228,736元,申请人也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撤回了全部仲裁请求。双方有关仲裁所涉合同的全部纠纷事项已经全部解决。
三、本次仲裁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和解金额虽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预计对2017年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和解款项的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