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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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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081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对《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9页“2、主要境外资产情况”中

 原文:

 √ 适用 □ 不适用

 ■

 更正后:

 √ 适用 □ 不适用

 ■

 二、《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14页“7、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

 原文中:

 ■

 更正后:

 ■

 说明:公允价值变动超过10%的原因

 (1)“群星城”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原因

 “群星城”项目位于武汉市内环核心区域,主要由国际城K3地块商业综合体和K3地下商场组成,其资产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量,2017年半年度期末相对期初因评估增值导致其公允价值有所增加。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评估对象周边在二季度有新建住宅项目入市,人口基数与活跃度增加,对于商业娱乐需求有所增加。另一方面,“群星城”地下商业星番街经过半年的孵化运营进一步带动了群星城商业综合体的人气,客流量有明显增加。即将运行的地铁与“群星城”地下商业街无缝对接,将地铁商业和地下商业街融为一体,“群星城”已成长为武汉商业新地标。外部商业娱乐需求的增加和内部招商运营的初步成效综合提升了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内外双因驱动,产业增值明显。

 (2)“银湖监利·银湖城”公允价值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银湖监利·银湖城”销售了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导致期末公允价值减少。

 三、《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147页中 “(1)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原文中:

 2017年5月,湖北武汉置业与上海臻埔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埔”)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以387,000,000.00亿收购上海臻埔持有的后湖置业31.03%股权,截止报告日,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已经完成,且已支付股权款173,550,000.00元;

 更正后:

 2017年5月,湖北武汉置业与上海臻埔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臻埔”)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以387,000,000.00元收购上海臻埔持有的后湖置业31.03%股权,截止报告日,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已经完成,且已支付股权款173,550,000.00元;

 四、《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因公司本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179,529,847.66元,占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1,056,209.99元的比例为30.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以下简称“《房地产行业指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需补充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或市场价值调研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证券从业资格),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项目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分别为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285-1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285-5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285-4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285-6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285-2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285-3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01-29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评估报告。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新后的相关文件已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上述更正事项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公司对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证券代码:000926 公告编号:2017-082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2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8月25日,凡在2017年8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8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发行的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4福星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20)至2017年8月25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4福星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福星01

 3、发行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220

 5、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9.20%。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对于逾期未付的本金和/或利息,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130%。

 9、起息日:2014年8月26日

 10、年付息次数:1次

 11、每张派息额:人民币9.20元(含税)

 12、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9.20%

 13、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8月26日

 14、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控股股东福星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7、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4福星01”的票面利率为9.20%,每手“14福星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9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82.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5日

 2、除息日:2017年8月28日

 3、付息日:2017年8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8月2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福星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7楼证券部

 联系人:汤文华、肖永超

 咨询电话:027-85578818

 传真:027-85578818

 邮政编码:430022

 八、相关机构

 1、联席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9楼

 联系人:朱捷

 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邮政编码:200120

 2、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5层

 联系人:黄承恩

 电话:021-60893200

 传真:021-60893172

 邮政编码:2001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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