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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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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7-4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第一被申请人”)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或“申请人”)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仲裁。上述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2016年11月01日、2016年11月16日、2017年2月18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及《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2016年11月11日为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0万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101,51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2,171,060.50元,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930,454.50元。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本请求仲裁费抵作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71,060.50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76,0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反请求仲裁费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7,754.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5,428.43元,由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2,326.47元;上述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已由本会垫付,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分别直接向本会支付人民币5,428.43元、人民币2,326.47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讼诉仲裁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四、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已于2016年12月20日针对上述案件向公司做出书面承诺:“若仲裁判深圳万科胜诉,则因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损失由武汉中恒集团全额承担”,鉴于此本案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后续拟采取的措施

 尽管本案仲裁庭驳回了深圳万科提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但公司认为本案裁决在仲裁程序和所谓违约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问题,其裁决结果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经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裁申请。

 六、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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