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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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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7-038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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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参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向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锌业”)向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租赁”)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5年,融资费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该笔融资将以融资租赁的模式进行,同时公司为其在国新租赁申请的融资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该授信额度将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7-03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中色锌业向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50,000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其累计担保数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

 ●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无

 ●是否关联交易:否

 ●是否有反担保:否

 ●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中色股份、承租人)与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新融资、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色锌业)在国新融资以融资租赁的模式申请融资人民币5亿元提供担保。

 2017年8月18日,中色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向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中色锌业的发展,同意中色锌业向国新融资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融资费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该笔融资将以融资租赁的模式进行,同时公司为其在国新租赁申请的融资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色锌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中色锌业56.06%的股权。中色锌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红旗路居委会10幢

 法定代表人:张士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亿柒仟零捌佰万陆仟捌佰玖拾叁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硫酸生产、销售;锌金属、铜、镉、铟锭、铅锭等生产、加工、销售;有色金属矿业投资;投资与经营管理;有色金属项目开发;矿产品销售等。

 中色锌业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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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手续费、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预期收益)等全部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确认该等变更无须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

 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要求承租人提前履行债务,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同意的承租人应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合同解除,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解除而另行确定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中色锌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中色锌业56.06%的股权,中色股份为其融资人民币5亿元提供担保。赤峰市泰升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中色锌业43.94%股权,不对中色锌业提供相应担保。

 赤峰市泰升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质押担保协议》,以中色锌业合计24.14%的股权(质押价值为人民币21,970万元)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为支持中色锌业的发展壮大,公司为其在国新融资以融资租赁的模式申请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中色锌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中色锌业的发展,中色锌业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该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色锌业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是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7月31日,公司不包括本次担保的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人民币64,840.08 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08,762.01万元)的12.74%。上述人民币64,840.08万元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7-04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沈冶机械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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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最高担保额人民币4,000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其累计担保数额约人民币0万元。

 ●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无

 ●是否有反担保:是

 ●是否关联交易:否

 ●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色股份)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沈冶机械)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2017年8月18日,中色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支持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发展,解决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意公司为沈冶机械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申请人民币4,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沈冶机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沈冶机械67.04%的股权。沈冶机械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前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捌仟叁佰叁拾陆万玖仟叁佰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铲式);一般经营项目:有色冶金、矿山、钢铁、电力、建筑、石油、化工、港口、煤炭、环保、通用机械及配件设计、制造、销售;起重机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销售;电气工程控制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安装、调试;木样加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物业管理与服务;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零部件、工矿产品、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冶金炉料、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沈冶机械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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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金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3、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发放各项借款、融资或任何形式的信贷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沈冶机械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沈冶机械67.04%的股权,为解决沈冶机械资金缺口问题,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保证沈冶机械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沈冶机械19.38%股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持有沈冶机械13.58%股权,两家股东不对沈冶机械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中色股份与沈冶机械签署《反担保协议》,沈冶机械以其自有资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沈冶机械的发展,沈冶机械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沈冶机械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是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7月31日,公司不包括本次担保的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人民币64,840.08 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08,762.01万元)的12.74%。上述人民币64,840.08万元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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