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相关媒体刊登了《健康元再融资带病闯关被问出11项环保处罚》的报道。
●公司关注并进行全面核查,现就报道涉及相关问题予以澄清及说明。
近日,相关媒体刊登了《健康元再融资带病闯关被问出11项环保处罚》的报道。报道中称:“除了上述(即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反馈意见)环保及安全生产事件外,健康元旗下子公司还有涉案记录未被公司披露。据强韵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显示,健康元旗下子公司近三年内还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在健康元控股的子公司中,山东健康药业、焦作健康元、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焦作金冠电力存在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在健康元控股的丽珠制药子公司中,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等多家公司,存在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以及抽验不合格等情况。”为此,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相关问题具体澄清及说明如下:
一、“在健康元控股的子公司中,山东健康药业、焦作健康元、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焦作金冠电力存在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
1、山东健康药业在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情况
(1)本次配股报告期内山东健康药业不属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
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健康药业)成立于2003年7月11日,由本公司和天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实业)、健康元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日用)、济南东风制药厂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济南东风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先进网络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本次配股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天诚实业、健康元日用合计出资2,550万元人民币,持有其51%的股权。
由于在山东健康药业总经理尚未向山东健康药业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同时在由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兼财务总监不知悉的情况下,山东健康药业预留银行的印鉴被更换,其财务总监的正常工作因受到阻挠而无法开展,本公司委派至山东健康药业的董事不能就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相关事宜与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达成一致,亦不能正常参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再将山东健康药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7年6月18日,本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天诚实业、健康元日用与山东博山制药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陈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天诚实业、健康元日用将其合计持有的山东健康药业51%股权全部转让给山东博山制药有限公司及陈进。2017年6月28日,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均不再持有山东健康药业股权。
(2)山东健康药业涉及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查询山东健康药业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网站及互联网检索等方式,山东健康药业涉及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①法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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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山东健康药业以原审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②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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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自2010年7月1日起不再将山东健康药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亦不包含山东健康药业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因此,山东健康药业的日常经营情况对本公司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较小。
鉴于本次配股报告期内山东健康药业不属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亦不包含山东健康药业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其日常经营情况对公司股东权益产生的影响较小,且本公司已于2017年6月将所持山东健康药业股权全部转出,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因此,上述山东健康药业涉及的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2、焦作健康元、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情况
(1)法律诉讼情况
经本公司全面核查,本次配股报告期内,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健康元)、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海滨)涉及的法律诉讼主要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诉讼涉案金额较小,占本公司资产规模比重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影响较小,且部分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2)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公司全面核查,报告期内,新乡海滨存在一项消防行政处罚,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已在本次配股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3月27日,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7号),因新乡海滨西南侧药品原料仓库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责令新乡海滨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万元。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新乡海滨上述行为属于较轻处罚阶次。
包括上述情况在内,报告期内焦作健康元、新乡海滨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需披露的行政处罚事项。
3、焦作金冠电力与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情况
(1)本次配股报告期内焦作金冠电力不属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
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金冠电力)成立于2004年12月30日,报告期期初至今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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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风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焦作金冠电力49%的出资额,未拥有其控制权,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2)焦作金冠电力涉及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情况
经查询焦作金冠电力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网站、互联网检索等方式,焦作金冠电力涉及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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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出具的(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主要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焦作金冠电力2×135MW机组(3#、4#机组)烟气脱硫除尘工程引起的工程款支付及工程质量纠纷,并已经于2015年7月审理终结。
另外,经查询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jzshb.gov.cn/),2016年1月29日,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罚[2016]3号),因焦作金冠电力2#罐底部油循环管上2#阀门与3#阀门之间的排水软管法兰处出现泄漏,造成部分柴油泄漏,流入厂周边小涝河河道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责令焦作金冠电力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给予罚款六万元行政处罚。根据该处罚决定书,焦作金冠电力上述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3)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配股报告期内焦作金冠电力不属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上述涉及环保的法律诉讼涉案金额较小,占本公司资产规模比重较低,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影响较小,且已经审理终结,2016年1月所受环保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此,上述焦作金冠电力涉及环保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在健康元控股的丽珠制药子公司中,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等多家公司,存在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以及抽验不合格等情况。”
1、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公司全面核查,本次配股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的丽珠制药子公司中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除已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中披露的环保行政处罚之外,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存在一项工商行政处罚,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已在本次配股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鼓工商处字[2015]第065号),因福兴医药在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75号“太阳广场”7D3E及7B2C3经营场所未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决定对福兴医药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处罚。根据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福兴医药相关经办人员的访谈,并查阅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系统信息,福兴医药2015年12月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包括已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中披露的环保行政处罚及上述工商行政处罚在内,本公司丽珠集团控股子公司中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需披露的行政处罚事项。
2、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法律诉讼情况
经本公司全面核查,本次配股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的丽珠制药子公司中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涉及的法律诉讼涉及的法律诉讼主要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诉讼涉案金额较小,占本公司资产规模比重较低,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影响较小,且部分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或在审理之前和解撤诉,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3、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抽验不合格情况
经本公司全面核查,本次配股报告期内,本公司丽珠集团控股子公司中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不存在抽检不合格情况。
三、结论意见
针对媒体报道相关情况,本公司组织旗下子公司进行了认真及全面自查,保荐机构及律师亦查阅、检索了本公司及其下属主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环保、安全生产、药品食品、工商等主管机关网站,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山东健康药业、焦作金冠电力在本次配股报告期内不属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企业,山东健康药业涉及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焦作金冠电力涉及环保相关的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2、焦作健康元、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主要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诉讼涉案金额较小,且部分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新乡海滨药业有限公司涉及的消防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该等事项均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3、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涉及的法律诉讼主要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诉讼涉案金额较小,且部分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或和解撤诉,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珠海丽珠试剂均不涉及产品抽验不合格的情况,该等事项均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4、上述媒体报道相关事项对本公司本次配股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必要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所有信息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