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7-045
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08月15日收到刘江山先生(以下简称“甲方”)的通知,已经与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上海图赛”)签订《协议书》,就双方于2017年8月13日签署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LXHG2017-1)中1.1条款的内容进行调整。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13日签署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LXHG2017-1)1.1条款的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除标的股份以外的龙星化工其他60000000股股份(简称“原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一并授权给乙方使行。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除标的股份以外的龙星化工其他60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调整为:甲方委托并授予乙方行使“甲方持有的龙星化工的32000000股股份(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原授权股份剩余的28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再授权乙方行使。
甲乙双方就被授予的表决权的相关事项,达成进一步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按照龙星化工的公司章程(含各项内部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龙星化工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召开、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向股东大会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等权利,下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在龙星化工股东大会行使甲方所持目标股份的表决权,此项委托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委托后,甲方不得再就目标股份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目标股份的表决权。
3、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自己行使或委托其他方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对乙方(包括乙方代理人)就目标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4、乙方根据本议协就目标股份行使表决权时,无需甲方出具委托授权书。若出现需甲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类似配合工作的情况,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乙方也可以选择使用预先授权格式行使表决权。
5、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行使表决权日的收盘价(若当日停盘,则按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目标股份市场总价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其他事项说明及对上市公司影响
刘江山与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后,刘江山先生仍持有上市公司97,897,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40%,其中32,000,000股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上海图赛行使,刘江山先生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897,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73%,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图赛持有上市公司32,632,63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的6.80%,被乙方授予32,000,000股的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的6.67%。上述两项合计,上海图赛共拥有具有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64,632,634股,该部分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的13.47%。
三、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书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7-046
关于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冀兴三号”)通知,王斌与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图赛”)于2017年8月15日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渤海信托-冀兴三号”项下的中原信托-金融产品投资20160302号集合资金信托(下以简称 “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王斌与上海图赛于2017年8月15日签署协议,转让其在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权利和受益人的权利给上海图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肆亿壹仟肆佰贰拾万元整(¥414,200,000元整)。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
姓名:王斌
身份证号:430102196906147232
受让方:
名称: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市南乐路158号1幢1层E9室
法定代表人:庞雷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王斌依据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豫中信字(2016)第264-3号的《中原信托金融产品投资20160302号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设立了“中原信托-金融产品投资20160302号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
2、转让方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了信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人民币300,000,000元),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即信托单位)为叁亿份一般级B类信托份额,转让方做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本信托项下委托人权利和受益人的权利。
3、转让方自愿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信托合同项下所有的委托人权利和信托受益权,受让方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受让委托人权利和信托益受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特别约定
(1)转让方有权利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受让方转让其享有的在信托合同项目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日前向信托合同项下的中原信托发出通知。
2、转让标的
本合同中的转让标的是指转让方在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中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叁亿元整(人民币300,000,000元),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即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比例为100%。信托受益权比例指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占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的比例。
3、信托受益权转让日
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为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4、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为受让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共计肆亿壹仟肆佰贰拾万元整(人民币414,200,000元整)。
5、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对逾期付款部分,受让方应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转让款之日止。转让方未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转让方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履约完毕之日止。
五、备查文件
1、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