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以0元价格受让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东”)所持有的36%的北京中科高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斯”)股东权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科高斯的通知,中科高斯原股东:宁波远东拟将中科高斯25.8238%的股东权益转让给霍尔果斯斯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斯远股权”);北京国科鼎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科鼎鑫”)拟将所持有的11.4560%及4%的中科高斯的股东权益分别转让给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科鼎奕”)及斯远股权,上述转让将与公司受让中科高斯股权事宜同时进行。
受让前中科高斯注册资本2,588万元人民币,实缴0元人民币。受让完成后,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931.68万元人民币进行实缴出资,中科高斯其他股东将按照中科高斯《公司章程》相关约定,完成出资义务。
国科鼎奕的委派代表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国科鼎奕有限合伙人,持有其18.49%的出资份额,故国科鼎奕系公司关联方。公司受让中科高斯股权,导致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王戈先生、汪秋兰女士、王建平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项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西藏国科鼎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主要经营场所: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康达汽贸院内2号楼201室
3、成立时间:2015年7月9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213280238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不含股权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房地产业务)。(经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财务咨询(不含财务公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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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务数据(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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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鼎奕的委派代表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另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科鼎奕18.49%的股权,故国科鼎奕属于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科高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2号楼2层202-002法定代表人:王秋良
注册资本:2,58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产品设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原计划由公司受让宁波远东持有的36%股权后,中科高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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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让宁波远东转让的36%股权,且其他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科高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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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各方出资,同股同权,公平合理,根据中科高斯《公司章程》要求进行出资。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宁波市远东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方同意将北京中科高斯科技有限公司中的部分股权931.6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0元;
2、受让方同意接收转让方在北京中科高斯科技有限公司中的部分股权931.68万元(人民币)
3、此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助力其快速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本年度与国科鼎奕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议案的汇报,并事先审阅了公司递交的本次议案及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
在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议案的汇报,并事先审阅了公司递交的本次议案及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规定,该共同投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并未与关联方进行直接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产生有其合理背景,该等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助力其快速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长城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其他(如适用)
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十一、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5.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