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8月1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星期一)15:00至2017年8月1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何锐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12,489,85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1.85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912,484,659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5,2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92,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4%。
5、公司副董事长苏斌先生、董事温振明先生、独立董事李萍女士、监事陶兴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12,486,65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589,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64%;
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6%;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订稿及修订对照表)全文已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二)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12,486,65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589,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64%;
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6%;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通过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及修订对照表)全文已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