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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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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实施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或被公司委派至公司子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和解除限售。但是,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其尚未解除限售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5、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预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需确认的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为3.8元。公司后续对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时,将进行正式测算。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以及上述定价模型,假设授予日在8月,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注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公告编号:2017-028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股权激励事项的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我乐家居,股票代码:603326)自2017年8月1日上午开市起停牌(详见2017年8月1日《我乐家居关于筹划股权激励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论证和决策工作,已于2017年8月1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目前,《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进行了公告。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并已对外披露,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17-025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8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8月21日14点30 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2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21日

 至2017年8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于 2017 年8月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二、 会议审议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8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四)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登记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 218 号公司三楼;

 (七)登记时间:2017 年8月17日-2017 年8月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八)联系人:张宪华

 联系电话:025-52718000

 传真:025-52711102

 邮箱:olozq@olo-home.com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一切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原件进入会场;

 3、凡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记者须在股东登记时间进行登记。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8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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