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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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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泓德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1日证监许可[2017]119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等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官方微信平台(网上交易系统及微信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C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投资人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C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11、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泓德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ongdefund.com)。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7、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泓德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泓德致远混合,代码:A类 004965;C类 004966)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详见“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三)销售机构”。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5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1)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官方微信平台(网上交易系统及微信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各其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8、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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