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1日(星期二)下午13:3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15:00 至2017年8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总数178,127,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0.197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178,070,3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748%;其中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杨劲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617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57,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9,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5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一杰、王颖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有效票数累积共178,127,734票,投票情况如下:
(1)子议案1.1:《选举陈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2)子议案1.2:《选举杨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3)子议案1.3:《选举毛智慧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4)子议案1.4:《选举徐建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综上,表决结果为:议案一采取累计投票制,根据统计的投票结果,候选人陈辉先生、杨劲女士、毛智慧先生和徐建安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78%,赞成票数比例超过50%,陈辉先生、杨劲女士、毛智慧先生和徐建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有效票数累积共178,127,734票,投票情况如下:
(1)子议案2.1:《选举白涛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2)子议案2.2:《选举马庆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3)子议案2.3:《选举陈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综上,表决结果为:议案二采取累计投票制,根据统计的投票结果,候选人白涛女士、马庆泉先生和陈磊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78%,赞成票数比例超过50%,白涛女士、马庆泉先生和陈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有效票数累积共178,127,734票,投票情况如下:
(1)子议案3.1:《选举李永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2)子议案3.2:《选举车林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178,070,31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有效票数3,951,6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7%。
综上,表决结果为:议案三采取累计投票制,根据统计的投票结果,候选人李永红先生和车林峰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78%,赞成票数比例超过50%,李永红先生和车林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127,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127,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9,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周一杰、王颖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