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8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简称“17眉岷专项债”)。

 (二)发行人: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分别于本期债券的第3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偿还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债券存续期后五年本金随利息的支付一起兑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八)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九)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由于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原因,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的比例、数值可能存在细微误差。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的发行经由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由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7]16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眉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底楼

 法定代表人:赵云军

 联系人:段海燕

 联系地址:眉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底楼

 联系电话:028-38016450

 传真:028-38016450

 邮编:62001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张毅、周志林、兰天、孙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88005291

 传真:010-66211974

 邮编:100033

 (二)分销商:

 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陈玫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联系电话:010-58568004

 传真:010-58568140

 邮编:100033

 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赵小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锦什坊35号E9大厦201

 联系电话:010-58080501

 传真:010-58080608

 邮编:100032

 三、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B2)座3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子龙

 联系人:晏小蓉、李良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B2)座301室

 联系电话:028-85532961

 传真:028-85532961

 邮编:100032

 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赵艳艳、李家其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SOHO6号楼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编:100010

 五、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住所:成都市蜀汉路426号上层建筑A座22楼1号

 负责人:郝学余

 联系人:范艳兵、柳文彬

 联系地址:成都市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

 联系电话:028-87557886

 传真:028-87557816

 邮编:610000

 六、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营业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4段191号

 负责人:刘杰

 联系人:黄小飞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4段191号

 联系电话:028-38077057

 传真:028-38077077

 邮编:620010

 七、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吕世蕴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061875

 邮编: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5802-8245

 邮政编码:200120

 八、交易所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经理:黄红元

 联系人:孙治山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9228

 传真:021-68807177

 邮编:20012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简称“17眉岷专项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六、发行价格与认购单位: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八、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九、发行期限:发行的发行期限为4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7年8月11日

 十、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7年8月7日

 十一、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17年8月8日

 十二、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8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7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7日止

 十四、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2019至2023逐年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十五、付息日:2018至2024年每年的8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兑付日:2020至2024每年的8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二十一、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二、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公告的《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六、如果本期债券获准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则上市部分将按照相应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投资者同意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账户监管银行和债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签订本期债券《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五、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对于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7年,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兑付日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息兑付方法具体如下: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第3、4、5、6、7年的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并支付。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4年每年的8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五年逐年还本。自第三年开始,即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分别偿还本金2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2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和2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20%)。每年还本时,本金按照债权登记日最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5月3日

 注册资本:176,400万

 法定代表人:赵云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眉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底楼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整理、交通以及国家鼓励的产业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负责授权范围内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系由眉山市国资委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眉山市政府及岷东新区管委会的授权,主要从事眉山市岷东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类建设和土地开发与整理等业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 611,619.73万元,负债总额为128,596.0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83,023.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1.03%。2016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总收入92,755.98万元,实现净利润13,292.77 万元。

 二、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

 发行人系2012年5月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眉府函[2012]57号),由眉山岷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现更名为“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以现金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2]第52号)。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2012年9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加实收资本6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实缴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2]第107号)。本次缴纳出资后,发行人实收资本增加至2,600万元。

 2012年10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加实收资本3,0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实缴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2]第116号)。本次缴纳出资后,发行人实收资本增加至5,600万元。

 2012年11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5,200万元,同时补齐全部认缴出资。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2]第126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15,2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15,200万元。

 2013年3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8,0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3]第32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23,2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23,200万元。

 2013年5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14,5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3]第62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37,7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37,700万元。

 2013年6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14,8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3]第73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52,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52,500万元。

 2013年6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7,5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3]第76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60,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60,000万元。

 2014年2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65,836,266.51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4]第11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665,836,266.51元,实收资本增加至665,836,266.51元。

 2014年2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8,4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4]第13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749,836,266.51元,实收资本增加至749,836,266.51元。

 2014年2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58,163,744.49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4]第13-1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80,8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80,800万元。

 2014年6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19,200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为100,000万元。

 2014年11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35,000万元。四川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及前次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天一会验字[2015]第W-09042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135,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135,000万元。

 2016年4月,岷东国资局作出股东决定,以货币形式增资41,400万元。眉山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眉正心验字[2016]第6-01号)。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176,4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176,400万元。

 2016年6月,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眉府函[2016]26号文件及《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议事项通知》(第1062号),为方便发行人承接市级政府项目,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竞争力,同意岷东国资局将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认缴出资额17.64亿元,持股比例100%)划转至眉山市国资委,由眉山市国资委履行发行人的出资人职责。发行人已完成上述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了由眉山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该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系由眉山市国资委100%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眉山市人民政府。

 四、发行人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1、管理与决策机制

 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了《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建立了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形成集中控制、分级管理、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发行人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眉山市人民政府授权眉山市国资委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3名董事由眉山市国资委派任,另2名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成员中,1名董事兼任总经理,1名董事兼任财务总监。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由眉山市国资委任免。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过批准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聘任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职工监事2名。3名非职工监事由眉山市国资委委派,2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眉山市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任期每届3年,经过批准可以连任。

 公司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财务总监1名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由眉山市国资委任免。

 2、内部控制

 发行人从决策审批、财务审批、融资、融资偿付、工程项目管理、对外投资、招投标、担保、会计核算等方面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持续、有效的监管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改进管理,确保公司目标的实现。

 3、财务管理

 发行人内设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核算体系,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收付工作;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和资金的组织衔接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需求,并在经营活动中逐步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4、项目管理

 公司内设项目部,负责各项工程项目的开发计划、评审预算以及规划实施,按规范管理标准和程序跟踪管理、综合协调、控制成本、优化流程,实现项目的科学管理。

 (二)发行人组织结构

 发行人下设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投融资部、法务部等5个职能部门。

 五、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4家全资子公司及一家控股孙公司,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盛世园林为发行人孙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鹤林景观的控股子公司。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发行人目前营业收入来源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类业务和土地开发与整理收入等。2014-2016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8,788.35万元、81,410.17万元和92,755.98万元,实现净利润14,934.41万元、14,269.38万元和13,292.77 万元。发行人作为眉山市岷东新区重要的投资与建设主体,抓住了建设岷东新区的良好机遇,业务不断增加,收入稳定增长。2014-2016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发行人各业务板块的运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一)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眉山市政府及岷东新区管委会的授权,岷东新区管委会将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与发行人,并与发行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院、承包商、监理方等具体工程承包商进行项目实施,并对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和监督。工程承包商凭借验收结算报告向发行人收取工程建设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岷东新区管委会拨付的项目建设资本金、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外部融资。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工程建设款及其他前期费用,待项目竣工验收后聘请审计决算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确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成本。发行人按照实际成本加成30%,从政府获得项目投资回报。

 (二)保障性住房类业务

 眉山市政府为推进岷东新区城镇化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授权发行人进行岷东新区内的保障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发行人承建的保障房项目主要包括岷东新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工程拆迁户安置房项目,已被列入眉山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发行人通过与岷东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进行保障房项目建设,前期资金由发行人垫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聘请的审计决算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确认保障房项目的实际成本。发行人按照实际成本加成30%,从政府获得项目投资回报,政府依据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回款。

 (三)土地开发与整理

 根据眉山市政府及岷东新区管委会的授权,发行人与岷东新区管委会签署《土地整理项目协议书》,对岷东新区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发行人土地开发整理业务涵盖征地拆迁、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前期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岷东新区管委会拨付的项目建设资本金、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外部融资。针对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前期费用,发行人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总费用加成35%,向政府部门收取投资回报。土地整理项目在实施期间内,每年末根据发行人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整理总费用,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整理总费用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决算。工程预结算后,政府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90%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20%,并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三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发行人。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1、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包括建设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其他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城市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是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2、眉山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眉山市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1世纪中国城市规划、管理与发展”项目示范城市及中国城市交通数字化建设试点城市,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果显著,2016年眉山市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163.55亿元,比上年增长12.7%。基本建设投资646.07亿元,增长21.2%。“十二五期间”,眉山市坚持跨越发展,从注重物的城镇化走向注重人的城镇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显著增强,城镇建设累计投入867亿元,新增建成区面积51平方公里,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申报成功。彭山撤县建区,岷东新区初具规模,眉山大城市格局基本奠定。综合交通颠覆区位,五年完成投入456亿元,新增公路里程560公里,“两横三纵”高速路网全面建成,“三横九纵”铁路网日益完善,“四箭齐发”加快推进,眉山到成都、到区县“半小时经济圈”全面形成,成功迈入“双高”“双港”时代。眉山城市形象得到极大提升,眉山城市内涵得到极大丰富。同时《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一步指出眉山市将继续坚持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均衡发展结构。要根据“五位一体”总布局,坚持区域协同、城乡一体、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强发展协调性和整体性,推进基础设施与发展要求相适应。“十三五”期间眉山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行人地处的岷东新区正处在建设初期,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较大,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岷东新区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区岷江东岸,辖96平方公里,其中,城市规划控制面积69平方公里,承载人口30万,起步区21.4平方公里,是眉山市按照“跨江东进、拥江发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和谐、自然、人文的生活品质之城”的建设理念,于2011年9月设立的城市新区,规划用10年时间再造一座眉山新城。随着岷东新区逐步建设及眉山市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不断扩大。总体来看眉山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

 1、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主要形式。自1998 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来,各级各地政府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更新政策、制定规划、加大投资力度,我国城镇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性分类供应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2015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783万套,基本建成772万套,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投资1.54万亿元。其中,棚改开工601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04%。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

 2、眉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业现状及前景

 为改善眉山市住房供应结构,切实提高眉山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眉山市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作为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目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正在稳步推进,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建设用地供应落实情况良好。根据眉山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眉山市2015年共完成棚户区改造31,834户,解决住房困难群众9万人。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39,937户,完成投入27.2亿元,农村危房改造竣工率连续4年全省第一。但棚户区、城中村、危房等情况依然存在,未来保障性住房改造及建设任务艰巨。作为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安居工程,未来,眉山市将进一步推进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政府补贴。根据《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眉山市未来几年将继续贯彻国家的指导方针,切实有效的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以政策措施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面积和户型,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保障性用房占总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左右。规划在中心城区各片区都安排保障性用房,中部片区主要布局于旧城南部、旧城和新区之间、新区东部和西部,西部工业片区在象耳北部、经开新区南部和尚义各安排适量经济适用房,岷江东岸片区经济适用房主要安排在岷东综合组团和崇礼组团。未来随着大量棚户区、城中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开展,以及城镇化进程中安置房的建设,眉山市保障性住房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三)土地整理开发行业

 1、我国土地整理开发行业现状及前景

 土地整理开发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综合整治,可以达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效果,有利于科学、高效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2、眉山市土地整理开发行业现状及前景

 目前眉山市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且土地资源充足,未来城市土地的需求仍然保持旺盛,城市土地整理开发行业面临着较好的发展前景。根据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眉山市将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加强用地的空间整合,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协调安排生态用地,提高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计划到2020年,完成“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综合治理改造,把“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近郊建成为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的地区。规划远景2030年,基本完成“城郊村”改造,实现中心城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到2020年眉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从2009年的3,305.11公顷增加到6,200公顷,人均建设用地为95.4平方米/人;平均每年增加2.1平方公里左右。工业用地由526.3公顷增加到775.61公顷,居住用地由1,523.66公顷增加到1,944.18公顷。

 四、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

 (一)经济情况分析

 根据《2016年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眉山市2016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1,117.2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4%。其中,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7,227元,增长8.2%。全年地方财政收入189.77亿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0.30亿元,增长10.0%,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15.72亿元,增长4.1%,政府性基金收入99.47亿元,下降19.96%。

 (二)财政收入情况分析

 根据眉山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眉山市财政局数据,报告期内眉山市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2014-2016年眉山市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182.53亿元、207.42亿元和189.77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96%,报告期内眉山市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近年来眉山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14-2016年,眉山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分别为75.20亿元、83.15亿元和90.3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4.33%。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结构看,2014-2016年,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较高,分别为63.22%、61.09%和60.69%。眉山市政府性基金收入在2014-201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80%、59.93%和52.42%,综合财力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总体来看,眉山市经济增长稳定,财政实力持续增强,加之岷东新区的开发与建设,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及竞争优势

 发行人根据眉山市政府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肩负着盘活眉山市尤其是岷东新区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以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自成立以来,在市、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发行人经营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

 1、优良的经营环境

 眉山市位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西南边缘,是成都平原通联川南、川西南、川西、云南的咽喉要地和南大门,是成乐黄金走廊的中段重点地区及“成都平原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眉山市彭山县、仁寿县部分区域被规划进天府新区(以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流经济开发区、彭山经济开发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以及龙泉湖、三岔湖和龙泉山为主体的国家级新区),定位为“西南经济增长极”的眉山片区将带动整个眉山市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眉山市加速融入成都都市圈的步伐,带动成都都市圈南翼的发展,总体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态势。2016年,眉山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117.2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4%,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63.55亿元,增长12.7%。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眉山市地方财政收入较快增长。2016年,眉山市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89.77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0.30亿元,增长10.0%。眉山市经济的稳定增长为发行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2、有力的政府支持

 发行人是经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隶属于眉山市国资委。眉山市政府及岷东新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的需要,授权发行人进行土地整理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工作。

 为了确保发行人长期持续盈利,眉山市政府根据发行人业务的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授权发行人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项目不断增加,由发行人开发与整理的土地逐年逐年增长。同时 2014 年至2016年,发行人分别获得眉山市岷东新区财政补贴:5,000万元、5,000万元和5,000万元。政府的大力支持增强了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的稳定性。

 3、规范的运作模式

 发行人在重大项目的选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等事项决策上,均由眉山市国资委开会集体研究决定。在资金运作上,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对资金运作实行全程监管。在偿债措施上,严格筹资预算和偿债预算,合理控制投融资规模,有效地防范了债务风险。同时发行人不断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发行人拥有十分规范的运营模式,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发行人拥有丰富的财务资源,优质的实体资产以及良好的资信条件,与国家开发银行、华西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长久的合作关系。良好的融资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公司开展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有效的偿付保证。到目前为止,公司历年的到期贷款偿付率和到期利息偿付率均为100%,无任何逾期贷款。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1.03%,处于较低水平,若遇到突发性资金周转问题,公司可通过银行的资金拆借予以解决。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发行人的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连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亚会B审字(2017)1821号《审计报告》。

 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相关财务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一)最近三年期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最近三年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三)最近三年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一、信托、融资租赁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产品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尚有 1 笔待偿还的信托融资,具体情况如下:

 ■

 除以上披露融资产品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以及通过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眉山市岷东新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为保证公司债券按时足额偿付,发行人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偿还创造基础条件,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以保障本期债券本息按时足额偿付。

 一、偿债计划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包括提前偿付本金、设立偿债账户、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安排偿债资金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一)本期债券债务负担分析及偿债计划概况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0亿元,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本金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至第7年分期兑付,第3年至第7年每年偿还本金2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额的20%。本期债券偿付本息的时间较为明确,不确定因素较少,有利于提前制定相应的偿债计划。

 (二)设立偿债账户

 公司在监管银行指定的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开设唯一的偿债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公司将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和现金存入专用偿债账户,用于兑付债券本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还本付息工作将通过该账户完成;公司承诺于每年付息日或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将等于或高于约定付息额或兑付额的资金划入专用偿债账户,保证本期债券的每期利息偿还。

 存放在偿债账户内的偿债资金只能以银行存款或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存放,并且仅可用于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期债券约定的其他资金。

 (三)人员安排

 公司将安排专人管理本期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后的有关事宜。

 (四)财务安排

 本期债券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收入,以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公司将首先以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此次募投项目完成后产生的净现金流偿付本期债券;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产生收益或收益未能满足偿债要求时,公司将以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偿付。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特点,公司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规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

 二、偿债保障措施

 (一)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基础

 公司是眉山市重点国有企业,是岷东新区重要的投资与建设主体。其所在区域具备优质发展环境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公司所从事的土地开发与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当地具有垄断优势。公司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获得了市政府的多项政策支持和经济支持。

 通过近年来的发展,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11,619.73万元,负债总额为128,596.05万元,净资产为483,023.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1.03%。2014-2016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14,934.41万元、14,269.38万元和13,292.77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4,165.52万元,能够覆盖本期债券利息。

 未来,随着岷东新区不断建设和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更多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同时新区城镇化水平的深化与提高为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巨大发展空间的同时将对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发行人提供广阔的发展机遇,辅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将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及现金流保障,也为本期债券偿还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本期债券募投项目产生的经营性收益是本期债券的重要偿债来源

 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为24个月,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期。在项目运营期内,本项目可形成稳定的临时停车收费收入以及停车位使用权出售收入。根据成都市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眉山市岷东新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眉山市岷东新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总投资152,523.43万元,在债券存续期7年内(含建设期)将累计取得临时停车收费及配套收入56,625.79万元,累计取得停车位使用权出售收入41,730.00万元。此外,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给予岷东新区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的议案〉的批复》(眉人发[2016]1号),同意眉山市政府在债券存续期7年内给予本项目补贴资金69,000.00万元,分7个年度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本项目的运营建设。本项目在债券存续期7年内各项收入年度资金回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项目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合计收益为168,091.40万元,足以覆盖项目总投资,亦足以覆盖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该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2.62%,静态投资回收期为6.89年,项目综合效益可观。

 上述项目产生良好的经营性收益能够覆盖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本息和,将为公司按期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提供有力支持。公司将加强对本期债券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期,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资金保证。

 (三)公司拥有的可变现资产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公司持有较为充足的货币性资产,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为416,602.18万元,不含存货的流动资产余额为175,563.8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3,082.23万元。可变现流动资产为公司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增强了保障。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土地资产共计751,510.55平方米,总账面价值为170,266.84万元。

 (四)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和偿债资金专户

 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到期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公司将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募集资金,并委托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提前准备债券利息和本金。在还本付息日前 5个工作日,公司将准备债券利息和本金存放于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一旦划入偿债资金专户,仅可用于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以保证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还本付息。监管银行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并监督公司对该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

 (五)聘请债权代理人并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公司与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签订了《债权代理协议》,委托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担当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作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六)公司综合实力和优良资信是本期债券到期偿还的有力保证

 公司作为眉山市岷东新区重要的投资与建设主体,在区域内业务具有行业垄断优势,同时公司拥有丰富的财务资源、优质的实体资产以及良好的资信条件,与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长久的合作关系。良好的融资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公司开展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有效的偿付保证。截至目前,公司历年的到期贷款偿付率和到期利息偿付率均为100%,无任何逾期贷款。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1.03%,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即使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银行的资金拆借予以解决。

 (七)其他偿债措施安排

 《关于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政府应收款项的情况和解决措施的说明》(〔2016〕-13),明确将位于岷东新区富牛大道南段附近的可出让土地1,203亩逐年出让所得收入扣除有关政策性规费后,于2017-2020年期间足额安排给公司,公司规划将该出让所得超出应收款项部分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本息。同时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合理安排偿债时间。公司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战略规划、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风险的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偿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总体上,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货币政策要求,根据经济整体情况对利率适时适度进行宏观调控。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且存续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本期债券的实际投资收益水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从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这将对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足额偿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时间上市或交易流通,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后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临时性变现时出现一定困难。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严格的论证,在经济、技术方面

 均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同时还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上述项目总投资15.25亿元,共涉及4个子项目,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投资规模大。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资金落实不到位、劳动力成本上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则有可能使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预算,导致施工期延长,影响项目的按期竣工和投入运营,同时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使用率低于预期、未来收费标准有所调整或停车位未按计划卖出等都会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上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生态系统及环境的改变,从而引发环境风险。

 5、募集资金使用及后续监管的风险

 发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承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不得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发行人已与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签订了《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将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行使监督管理权。尽管如此,监管银行根据《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不视为其向发行人提供保证和其他形式的担保,本期债券仍不能排除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中出现瑕疵或违规的风险。

 6、偿债保障措施落实的风险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一系列的偿债计划,内容涉及偿债人员安排、偿债财务安排、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户、《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若上述偿债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有可能对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造成负面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发行人运营风险

 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投资风险控制能力是发行人盈利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经营环境或决策因素发生变化、经营决策或内部控制发生失误都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发行人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在进行市场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受当地政府政策的影响,并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2、资产变现风险

 公司资产主要以存货、无形资产为主。截至2016年末,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土地13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70,266.84万元,其中已抵押土地账面价值115,768.88万元,分别占公司全部可变现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净资产及资产总额的67.99%、23.97%和18.93%。公司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土地市场变化、价格波动及企业内部管理等可控与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3、未来持续增加的资本性支出的风险

 发行人未来拟建项目包括岷东大道(岷东新区段)道路两侧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眉山市岷东新区污水处理一厂项目、岷黑快速通道(岷东新区至黑龙滩)建设项目、岷东新区中部组团市政道路景观绿化工程、富牛大道景观绿化建设工程,且未来在土地整治开发方面的支出将会继续增加,面临一定的资金筹措压力。

 4、财务风险

 发行人资产规模较大,负债水平低,财务结构较为稳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611,619.73万元,负债总额为128,596.0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1.03%。但是,公司资产中,存货、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占比较大,且抵、质押率较高,整体资产流动性一般。如未来发行人不能尽快将项目代建等款项收回并提高整体资产流动性,会对发行人的长期偿债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5、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2016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76,747.87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12.55%,主要为代垫政府部门工程款以及对施工方借款,对发行人的资金形成了一定的占用。未来若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回收其他应收款项,将会对发行人资产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6、募投项目投资风险

 募投项目的投资风险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不能达到预期等风险。

 本停车场项目以土方、建筑、绿化为主,工程施工场所以地下为主,工程风险主要为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气候条件异常,导致施工不能按计划进行,导致工期延长、工程量及投资增加。

 在建设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改变,造成噪音、植被破坏、水污染等引发环境风险;另外,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可能带来项目施工建设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人为意外事故风险和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风险。人为意外事故风险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慎带来的意外事故风险,如停水、停电、停气,人员意外伤害等风险。

 停车场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项目成本、项目完工时间等,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材料价格上涨或劳动力成本上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导致项目实际投资就有可能超出预算。项目成本增加、项目管理缺陷、管理和施工人员经验不足也会给整个项目在计划组织、管理控制、配合协调等方面带来困难并导致项目周期延长,影响项目按期竣工,对项目收益的实现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政策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开发等业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发展,发行人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将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城市建设投融资政策、地方政府支持度等方面的变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排除其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业务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本期债券期限较长,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经济增长缓慢或经济下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整理开发会相应放缓,发行人可能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对本期债券的兑付造成一定影响。

 3、行业经营波动风险

 发行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业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家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诸多政策扶持,导致这些行业对政策变动高度敏感。如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及地方扶持优惠政策等发生调整,将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并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持续融资的风险

 发行人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量大、投资回收周期长。随着发行人资本投入的增加,大批项目进入建设期,公司将面临持续性融资需求,使公司未来面临一定的筹资压力。此外,发行人外部融资中包含一定的银行贷款,一旦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条件发生不利于发行人的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持续融资规模和盈利能力。

 二、风险对策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对策

 本期债券利率水平的确定已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走势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的变动对债券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增强债券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将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2、兑付风险对策

 发行人是眉山市岷东新区重要的投资与建设主体。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也为发行人业务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发行人将加强对本期债券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期,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资金保证。

 发行人将加强日常经营的监控,并将继续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降本增效;同时,发行人将改善资产质量,特别是保证流动资产的及时变现能力,确保发行人的财务流动性,为本期债券投资者按期获得偿付资金创造良好的条件。并且,发行人将加强现金流动性管理,在充分分析未来资金流动状况的基础上设定其他筹资金额和期限,以达到在金额和期限上的匹配,控制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进一步支持了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可靠性。

 3、流动性风险对策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为投资者拓宽债券转让的渠道。同时,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也将促进本期债券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进行。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交易和流通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对策

 本次发行筹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详细研究和论证,并已由相关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与确定均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形式确定,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有效防止工程延期、施工缺陷等风险。在项目成本控制上,发行人将继续完善项目资金收付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项目投资、运营成本进行严格控制,并对资金的使用及归集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在项目收益实现方面,发行人将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与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合作,最大限度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并如期按质竣工和及时投入运营,使项目实际运营时获得不低于预期效益的投资回报。在投资回报测算上,发行人聘请专业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可比案例,严格把控风险,进行了较为细致的保守测算,保证了投资回报测算的合理性。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行人将加强施工污染控制,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严格把好环境关。

 5、募集资金使用及后续监管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将加强内部控制,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将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统一纳入发行人的年度投资计划中进行管理。发行人财务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账务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同时,发行人已与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签订了《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将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行使监督管理权。根据《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发行人有义务配合监管银行随时调阅偿债账户中资金进出情况,并根据监管银行的要求提供资金入账、资金支出的相关单据。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管银行将据此加强对发行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督促发行人划拨资金兑付本息。

 6、偿债保障措施落实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监督,并安排落实各项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以确保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同时发行人已委托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与发行人签订《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

 (二)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对策

 1、发行人运营风险对策

 发行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商,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和政策支持下,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发行人整体运营实力。进一步密切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联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发行人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通过产权改革、资本运营加强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2、资产流动性及变现风险对策

 发行人的土地资产主要用于抵/质押融资,发行人尚有219,975.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利未受到限制,账面价值共计54,497.95万元。同时良好的业务能力是偿付债务的本质保障。发行人将加强对本期债券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期,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资金保证。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货币资金23,082.23万元,公司所拥有的较为充足的货币资金为公司提供了较强的流动性支持。

 3、未来持续增加的资本性支出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是眉山市的重点国有企业及眉山市岷东新区重要的投资与建设主体,眉山市及岷东新区政府给予了较大政策支持。同时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较好,与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未来融资渠道有较强保障。

 4、财务风险对策

 发行人将在未来尽快将应收的代建款项和其他应收款收回,逐步降低应收款项余额。此外,当发行人的债务偿付出现临时性困难时,发行人可协调并计划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以保障债务的按期偿还。

 5、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正逐步清理对施工方借款,同时针对对施工方借款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收取的本息在对施工方回款中直接扣除。对于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存在较大金额欠款的情况,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详细的偿债保障措施安排,并出具了《关于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政府应收款项的情况和解决措施的说明》(〔2016〕-13),明确将位于岷东新区富牛大道南段附近的可出让土地1,203亩逐年出让所得收入扣除有关政策性规费后,于2017-2020年期间足额安排给公司。

 6、募投项目投资风险对策

 发行人聘请了专业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了项目可研报告,并获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最终同意批复。发行人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投资。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既保证工程进度,又降低财务费用。加强工程设计、概预算控制和决算审计等管理工作,降低工程投资。严格施工管理,制定预防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在施工期间不发生任何影响交通、居民生活的事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障项目如期按质竣工并投入运营。

 (三)政策风险

 1、产业政策风险对策

 针对未来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将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政策变化趋势,以积极的态度适应新的环境。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制定应对策略,对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另外,发行人也将继续重视加强综合经营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市场化进程,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增加自身积累,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尽量降低政策变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对策

 随着眉山市政府投资力度的加大,岷东新区经济将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土地开发与整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等方面的需求也将日益增长,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将随之提高,因而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将逐步增强。同时,发行人将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升各项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拓展其他业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3、行业经营波动风险对策

 发行人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与整理行业在眉山市岷东新区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具备应对多变市场环境的实力。未来发行人将继续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加密切地关注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营销策略以确保在行业竞争中的优势。同时,发行人还将通过良好的资本运作推动景区的建设,用以引导和掌控资源,并参考借鉴其他同行业公司先进的发展策略和理念,持续、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优势以确保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快速发展的目标。

 4、持续融资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针对项目建设规模大、投资集中的特点,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成本进行科学的调配。在提高运营效力,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与多家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不断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保障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应对持续融资的风险。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发行人及债项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具了《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一、主要评级观点

 (一)正面

 1、区域经济及财政实力稳步提升。2016年,眉山市实现地方生产总值(GDP)1,117.23亿元,同比增长8.4%;完成公共预算收入90.30亿元,同比增长10.0%。不断增强的区域经济、财政实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公司地位重要,获得政府支持力度较大。作为眉山市岷东新区唯一的基础设施及土地整理主体,近年来,眉山市各级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资产注入以及政府补贴等形式对公司给予支持,财政补贴方面,2014-2016年,公司分别获得政府补助0.50亿元、0.50亿元和0.50亿元。

 3、资产负债率较低。2014-2016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3.22%、22.15%和21.03%;同期,公司总资本化率为23.21%、16.83%和13.55%,处于较低水平。

 (二)关注

 1、面临较大的资本支出压力。截至2016年末,公司在建及拟建工程建设项目尚需投资62.83亿元,资本支出压力较大。

 2、资产流动性较差。公司资产主要以存货以及其他应收款为主,截至2016年末,存货为24.10亿元,其中土地为17.03亿元,占比为70.66%,变现能力较弱。同期,账面价值为8.38亿元的库存土地已经进行抵押。

 3、资产流动性较差。公司资产主要以存货以及其他应收款为主,截至2016年末,存货为24.10亿元,其中土地占比为70.66%,变现能力较弱;其他应收款为7.64亿元,主要为与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往来款。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评级机构将在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度不超过10亿元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存续期内对本期债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评级机构将密切关注发行主体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并提供相关资料,评级机构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评级机构网站对外公布。

 三、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发行人在各大银行的资信情况良好,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西银行、乐山商业银行等所属区域分行保持长期合作关系,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融资渠道通畅。公司历年的到期贷款偿付率和到期利息偿付率均为100%,无任何逾期贷款。

 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获得银行累计授信总额34.40亿元,已使用额度3.20亿元。发行人将继续维持自身信用,保持融资渠道畅通。

 四、发行人信用记录

 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人保护条款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与华西银行眉山分行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主要内容及条款如下:

 一、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聘任华西银行眉山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华西银行接受该聘任。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债权代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一)发行人承诺

 1、对兑付代理人付款的通知

 发行人应按照本期债券条款的规定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息。在本期债券任何一笔应付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上午十点之前,发行人应向债权代理人做出下述确认:发行人已经向其开户行发出在该到期日向兑付代理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不可撤销的指示。

 2、登记持有人名单

 发行人应每年(或根据债权代理人合理要求的间隔更短的时间)向债权代理人提供(或促使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提供)更新后的登记持有人名单。

 3、办公场所维持

 发行人应维持现有的办公场所,若其必须变更现有办公场所,则必须以通知方式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

 4、质押限制

 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发行人不得在其任何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除非(1)该等质押在交割日已经存在;或(2)交割日后,为了债券持有人利益而设定质押;或(3)该等质押的设定不会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4)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而设定质押。

 5、资产出售限制

 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发行人不得出售任何资产,除非(1)出售资产的对价公平合理且不会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2)至少50%的对价系由现金支付;或(3)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同意;或(4)对价为债务承担,由此发行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解除某种负债项下的全部责任。

 6、信息提供

 发行人应对债权代理人履行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且发行人年度报告已公布后,尽可能快地向债权代理人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可根据债权代理人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7、违约事件通知

 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下款(“违约和救济”条款)所述的违约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同时附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就该等违约事件签署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8、对债券持有人的通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并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 15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并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2)订立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4)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5)发生重大仲裁、诉讼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6)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7)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约定;

 (8)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约和救济

 1、以下事件构成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回售、加速清偿或回购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连续 30个工作日仍未解除;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质押权利,出售其所有或实质性的资产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承诺(上述(1)到(3)项违约情形除外)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连续30个工作日仍未解除;

 (5)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发行人发生实质影响其履行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义务的其他情形。

 2、加速清偿及措施

 (1)加速清偿的宣布。如果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连续 30个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2)措施。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向债权代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债权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或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3)其他救济方式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连续30个工作日仍未解除,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债权代理人的职权

 1、文件保管

 对于债权代理人因依赖发行人的指示而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债权代理人应得到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债权代理人可以合理依赖以任何传真或电子系统传输方式作出的、债权代理人合理地认为是由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代表发出的指示,且债权代理人应就该等合理依赖依法得到保护。

 2、违约通知

 债权代理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违约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3、违约处理

 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债权代理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依法采取一切正当合理的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债权代理人或其代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代理人或其代理人应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及诉讼事务;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代理债券持有人提起或参加有关发行人的破产诉讼、申报债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他与破产诉讼相关的活动。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会议决议落实

 债权代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以下事项时,债权代理人应在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20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5日:

 (1)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更换债权代理人;

 (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5)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债权代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二、债务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了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与华西银行眉山分行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

 1、享有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各项权利,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

 2、了解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重大事件;

 3、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发行人;

 4、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债权代理人;

 5、审议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出的议案(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提出的议案,应向债权代理人书面提出),并作出决议;

 6、 审议发行人提出的变更募集说明书的议案(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应提供明确的议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代理人提出)并作出决议;

 7、对变更或解聘债权代理人作出决议;

 8、对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出决议;

 9、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债权处置方案或者应当采取的债权保障措施作出决议;

 10、对发行人依法解散及申请破产时应当采取的债权保障措施作出决议;

 11、对预计发行人到期无法偿付本期债券利息或本金所采取的措施作出决议;

 12、当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时,对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13、对变更《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债权代理权限或者授权债权代理人办理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超出《债权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作出决议;

 14、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召集。召集人应当依照《债权代理协议》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向债权代理人书面提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并提供明确议案的;

 (2)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停产或申请破产的;

 (3)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出拟更换债权代理人等明确议案,并缴纳召集会议所需费用的;

 (4)发生本规则第五条应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5)发生本规则第五条应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范围之外的事项但有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权代理人书面提议召开会议,并提供明确的议案。

 3、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召集人负责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应当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下列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会议召集人的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见证意见。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出现本规则规定情形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代理人应当在接到相关方面(发行人、债券持有人)的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向债券持有人、提交议案方和发行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2、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但不超过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3、债权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召集或自行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之前10日,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债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5、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券报》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刊登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行人或债权代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同时将会议通知在发行人网站和债权代理人网站上公布。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债券持有人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表决;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

 (5)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身份、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会议费用承担方式。

 6、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至少应在原定召开日前5天公告并说明原因。如延期召开会议,则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债权登记日。

 (四)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债券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期未偿付债券行使表决权,每一发行单位的债券,有一票表决权。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及同时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2、下列情况,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表决权:

 (1)债券持有人未参加,且未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2)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授权委托书未明确授予表决权。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

 4、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表)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前条要求的,债权代理人应再次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会议通知确定的会议召开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再次通知债券持有人。再次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表人)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如仍不能达到最低表决权要求的,则视为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召开,债券持有人可自行采取措施行使权利。在此情形下,视为债权代理人已履行其职责。

 5、债券持有人应当参加会议并行使权利。债券持有人因任何原因不参加会议,其余债券持有人可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6、债券持有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债券持有人代表,该债券持有人代表依照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的权利。

 7、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的委托代表人负责筹备和主持。会议筹备人和主持人有义务维持会场秩序,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顺利召开。

 8、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债券持有人、其他重要关联方及债权代理人,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作为代理人代理其他债券持有人行使表决权时除外。

 9、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前,应当先选举产生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监票人。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投票形式表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11、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后,应当将表决结果记入会议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记录、表决票连同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债权代理人保存。

 1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未参加会议或明示反对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13、非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债券持有人不得单独行使债权及债券质押权利,且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

 14、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提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债权代理人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提出或其他需变更债权代理人的原因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在讨论更换债权代理人的议案时,债权代理人有权做出辩解或说明。

 15、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不得进行表决。

 16、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且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

 (一)募集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1、发行人于国家发改委核准本期债券发行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募集专户仅用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发行人应根据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和《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存入募集专户。

 4、发行人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安排。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

 1、发行人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后,需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专户,划入后向监管人发送加盖发行人公章的资金监管起始运作通知书,接受监管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

 2、发行人使用专户内的资金时,应同时向监管人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财务专用章章和私章的签字样本,并通过出具划款指令向监管人发出划款申请,划款指令(划款申请)中需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2)发行人以传真形式(监管人需留存复印件)向监管人提供由发行人的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当期调用募集资金的提款申请,发行人应保证该次资金调用符合发行人的计划安排。

 3、募集专户内的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募投项目或经依法变更后的项目,发行人调用募集专户资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由董事会作出的最近一期调用募集资金的计划,同时发行人需向监管人明确支付对象及相关信息,约定后发行人不得随意变更,且该次调用符合计划。

 4、发行人1个月内从募集专户中支取的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10%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募集专户的支出清单。

 5、开户银行按季度向发行人出具专项对账单,开户银行应保证专项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偿债专户的监管

 1、发行人于国家发改委核准本期债券发行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在监管银行开设唯一的偿债专户,并应按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偿债资金存入偿债专户。

 2、偿债资金来源: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

 3、偿债专户内的资金专项用于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支付债券利息以及银行结算费用。

 4、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日(T日)前 5个工作日(即T-5日),发行人应按规定向偿债账户中划入偿债资金。如账户监管人确认偿债专户内的资金足够支付当期债券本息,则于当日向发行人报告。监管银行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并监督甲方对该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

 5、发行人使用偿债专户内的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发出加盖财务印鉴章和财务负责人私章的划款凭证,划款凭证需包括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6、监管银行应于本期债券每年还本付息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上一年度的专户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偿债专户资金存入情况、使用支取情况、保值增值运作情况和余额情况。

 (四)监管职责的履行

 1、监管银行应根据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本协议下的监管职责。

 2、监管银行按季向发行人出具专项对账单,监管银行应保证对专项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监管银行应于本期公司债券每年付息日前15个工作日、本金兑付日前20个工作日向发行人出具专户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专户偿债资金存入情况、使用支取情况、保值增值运作情况和余额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开发行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已取得了申报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债券管理通知》、《简化程序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的资格。

 五、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资信状况良好。

 七、发行人合法取得其主要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产权纠纷或产权受限的情形。

 八、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依约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

 九、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增资扩股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正在进行的在建项目均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十二、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

 十三、发行人运作规范,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债券发行有实质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其内容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核,募集说明书不会因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五、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所聘请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等中介机构均具备各自领域从事其业务的法定资格。

 十六、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资金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等协议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债券的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条例》、《债券管理通知》、《简化程序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本次债券发行方案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

 二、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核准文件

 (二)《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经审计的发行人2014-2016年的三年连审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债券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评级机构为本次债券发行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九)债权代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资金帐户开立和监管协议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址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眉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底楼

 联系人:段海燕

 联系地址:眉山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底楼

 联系电话:028-38016450

 传真:028-38016450

 邮编:620010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张毅、周志林、兰天、孙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88005291

 传真:010-66211974

 邮编:100033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如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本公司和主承销商。此外,投资人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如下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

 

 附表一:

 2017年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网点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