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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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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7版)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5)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03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50)/1.00=99,256.85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可得到99,256.85份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可得到100,050.50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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