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7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夏善胜

 电话:(010)65813529

 传真:(010)6581653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五、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的类型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六)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每月月末拟定下月资产配置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制定的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的积极判断,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是未来一段时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计划规定限制下,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策略实施步骤,采用积极投资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全面考虑收益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合调整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三)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将采用主动投资策略,在投资中将充分发挥现代金融工程与数量化分析技术方法的决策辅助作用,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成: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期限机构的滚动配置策略、投资组合优化策略、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期限结构与品种配置计划是未来一段投资的基础。

 2、期限结构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组合资产在到期期限配置上采用滚动配置的策略,即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到期期限约束条件下的流动性。

 3、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投资组合优化管理策略是指在期限结构与品种比例约束下,在滚动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采用优化技术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策略体系。其优化目标是组合资产收益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期限结构比例约束、品种类属比例约束、信用风险约束等。

 4、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是相信在较长一段时间中市场中仍然会存在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投资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为了保证上述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开发了货币资产组合优化管理系统,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与实时化。

 (四)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5)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

 3、期末基金组合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项1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二)在“三、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三)在“四、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基本情况。

 (四)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五)在“十、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十)投资组合报告”的相关内容。

 (六)在“十一、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情况。

 (七)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更新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

 十六、 签署日期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于2017年7月18日签署。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7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7月27日起,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场外)申购、追加投资金额以及定期定额申购交易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

 二、支持上述金额调整的销售机构

 ■

 三、其他事项

 1、上述适用基金原有的首次投资金额、追加投资金额以及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最低标准低于10元的,则仍按原标准执行。

 2、上述销售机构支持本公司上述基金首次投资金额、追加投资金额以及定期定额申购金额的调整,在上述金额标准上将与本公司保持一致。

 3、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金额及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申购金额外,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设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