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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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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7-032
债券代码:112420 债券简称:16潮宏01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7月向特定对象发行60,301,50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9.95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99,999,994.6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861,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1,138,994.6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7月7日出具的广会验字【2017】G1604257020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专户账号为722468779485,共存入募集资金人民币183,999,994.6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专户账号为695888990,共存入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00,000.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珠宝云平台创新营销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晓婷、陈运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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