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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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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7-04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54,748,034.0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8民初26148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诉讼地:北京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兴康

 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马忠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原告认为,在其与公司签订的《机电产品外部采购合同》中,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交货的义务,但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开庭日期为2017年8月2日,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1,824,22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923,806.00元(以公司不同期限的逾期付款金额、按年利率6%计算,暂算至2017年4月 28日,要求实际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毕时止);

 2、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定购后未要货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按照13,456,210.00元的年6%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起至公司全部付清时止;

 3、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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