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14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13日-7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林兆雄董事(总经理)主持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3人、代表股份259,870,621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6994%。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247,214,965 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2346%;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12,655,656 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0582%。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254,89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5378%。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973,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1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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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汤海龙、梁秀雯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