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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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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ST三泰 公告编号:2017-082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征得全体董事同意,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补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6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2,9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2.13%;预留部分为73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0.5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2017年7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17年7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别提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涉及的未来3年业绩考核指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的盈利预测,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2017年7月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提高管理运作效率,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如下:

 1、战略投资部拆分为战略规划部和投资并购部,原战略投资部撤销。

 2、新设风控合规部、信息部、总经办、园区运营管理部。

 3、将大数据应用与推广中心职能下沉到各子公司层面,集团原大数据应用与推广中心撤销。

 本次新设部门职责如下:

 (1)战略规划部职责:负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宏观经济政策研究、行业动向、竞争等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并组织落实战略措施。

 (2)投资并购部职责:负责根据集团战略规划,拟订公司的年度投资并购计划,并实施推进具体工作。

 (3)风控合规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提升内控效果。

 (4)信息部职责:组织实施办公自动化、网站的运行管理维护更新、信息化网络规划、协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实现公司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5)总经办职责: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组织实施,监督、督促、检查公司各项决议事项的落实执行,传递和整理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为总经理制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6)园区运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园区基础建设管理工作、园区招商、运营管理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以存放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部分募集资金,并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三方监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26日。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ST三泰 公告编号:2017-083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征得全体监事同意,会议通知于2017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贺丹女士主持。会议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无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ST三泰 公告编号:2017-084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经2017年7月14日召开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名称: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表决方式。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26日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7年7月26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

 (八)会议地点:公司总部13楼会议室(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C1栋)。

 二、会议审议议题

 1、《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全部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议案一和议案二同时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全部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提案需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敬请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议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法人股东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手续登记;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7年7月28日下午18:00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并与公司电话确认),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应在会前提交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5、现场参会登记时间:2017年7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6、现场参会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公司总部证券部。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暂定半天。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邮编:610091

 联系人:林向春

 电话:028-62825009 传真:028-62825188

 3、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程序

 1、股东投票代码:362312,投票简称:“三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对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

 ■

 填表说明:表决前,请在股东或受托人签名栏签名;表决时,请在相应的“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委托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ST三泰 公告编号:2017-085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7年7月27日起至7月28日止;

 2、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征集人对征集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吴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吴越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本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engDu Santai Holding Group Co.,Lld.

 公司简称:三泰控股

 证券代码:002312

 法定代表人:补建

 董事会秘书:宋华梅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

 联系电话:028-62825222,028-62825254

 传真:028-62825188

 邮政编码:610091

 电子邮箱:santai@isantai.com

 公司网址:www.isantai.com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三)本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

 三、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吴越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吴越:男,出生于1966年10月,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吴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吴越先生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吴越先生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7年7月26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8日。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股东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股东本人逐页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两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

 收件人:三泰控股证券部

 邮政编码:610091

 电话:028-62825222,028-62825254

 传真:028-62825188

 邮箱:santai@isantai.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未选择或选择一项以上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该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特此公告。

 征集人:吴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委托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越先生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

 注:1、请在相应的意见下划“√”,“同意”“反对”“弃权”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视为弃权。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ST三泰 公告编号:2017-086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三泰,股票代码:002312)已于2017年3月3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并于2017年4月11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经确认,本次筹划中的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4月1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4 月14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并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2017-045)。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5月23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2017-049、2017-052)。

 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5月 31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5 月24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2017-057)。

 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7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2017-070)。

 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6月3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截至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在进行审核中。因此,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1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意见并进行回复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简称:*ST三泰 证券代码:002312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6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2.66%。其中首次授予2,9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2.13%;预留73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0.5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草案第六章第二条所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60日期限之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51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6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2.66%。其中首次授予2,9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2.13%;预留73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09.17万股的0.5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60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93元的50%,为每股3.47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67元的50%,为每股3.84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三泰控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2017-2019年指标净利润值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1.5亿元、2.85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三泰控股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2.98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本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年度股份解除限售前若出现业绩考核达标但公司股价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因本计划第八章第二节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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