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50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黄凤玉、杨伟国等50名原告向广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17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后马冰坡、刘向红2名原告亦因同一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82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52份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广州中院对黄凤玉等51名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原告陈国炎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
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44份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杨伟国等44名上诉人因不服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判令依法裁定准予立案,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1,607万元,并承担上诉人交通费约人民币3.4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32)。
2017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7)粤民终1024-1067号】,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44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杨伟国等44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1024-1052号】,关于公司与宋国华等29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宋国华等29人不服广州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维持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宋国华等29人对威华股份的起诉的裁定内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广东高院已驳回宋国华等29人对公司的起诉,宋国华等29人对公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广东高院关于杨伟国等15人对公司的起诉的裁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1024-1052号】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