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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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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5 证券简称:长江通信 公告编号:2017-012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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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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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8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8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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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以下3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除以上3名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67840308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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