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9%;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7月4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07 年 6 月 25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方案于 2007 年 11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获有条件通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以证监公司字〔2007〕223 号《关于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发行 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松花江热电 94%股权。
2008年11月1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60,000,000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本次发行前的779,100,000股增加至839,1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对象及限售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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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9%;
2、本次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7月4日;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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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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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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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表示:没有在本次解除限售后6个月内通过交易系统减持5%及以上股份的计划,并承诺:如果控股股东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能交总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包括拟出售的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海证券认为:
1、吉电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吉电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吉电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国海证券对吉电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均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本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