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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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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北部湾旅 公告编号:临2017-065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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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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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8,806,26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320,940.20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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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发放。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有: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张滔、北京亿恩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新毅德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志诚、杨宇、田志伟、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智望博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润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台州天堂硅谷合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天堂硅谷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天堂硅谷长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璞、田广、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善海、石家庄岚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庞谦、毛丰伟、虞向东、王野青、周功禹、章琦、周农、唐斌、翟芳。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禄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戈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持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6-2595752

 特此公告。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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