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二、公司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西藏中卫康投资等共8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2015年11月24日,卫信康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卫信康有限截至2015年7月31日经瑞华所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39,114.47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20,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19,114.47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卫信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整体变更时8名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已经瑞华所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01300064号《验资报告》审验,并于2015年12月2日获得了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091785815591P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公司由卫信康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发起人包括6名自然人、1家有限公司和1家合伙企业,合计8名发起人股东,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

 公司各发起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八、发起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公司改制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为西藏中卫康投资、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张勇和钟丽娟,公司改制前后其拥有的主要资产均为对公司的投资,上述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在公司改制设立前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西藏中卫康投资和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及资产管理,截至目前两家机构均只投资了发行人,其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在公司改制设立前后未发生重大变化;张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丽娟为张勇之妻,其二人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在公司改制设立前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系由卫信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承继了卫信康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公司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等,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化学药品制剂及其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

 (五)公司变更设立前后的业务流程及与公司前身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公司变更设立前后的业务流程未发生变化。

 (六)公司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公司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独立运作,除本节“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已经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外,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不存在其他的关联交易。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公司系由卫信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完整继承了卫信康有限的全部资产。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主要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均已变更至股份公司名下。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6,3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直接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的直接持股情况及其在公司担任职务情况如下:

 ■

 (四)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公司无战略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如下:

 张勇为西藏中卫康投资的控股股东,持有其93.1770%的股权;并为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其66.9998%的出资份额。

 钟丽娟为张勇之妻,钟丽芳为钟丽娟之姐。

 张宏为张勇之兄,持有西藏中卫康投资3.00%的股权,持有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3.0301%的出资份额。

 刘烽持有西藏中卫康投资3.00%的股权,持有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3.0301%的出资份额。

 温小泉持有西藏京卫信康投资(有限合伙)2.8333%的出资份额。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主导产品

 公司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立足于研发创新,坚持仿创结合,以化学药品制剂及其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在静脉维生素补充剂、静脉电解质补充剂、静脉补铁剂等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同时生产和销售护肝类用药、抗生素类产品。

 公司业务可追溯至2002年,初期专注于药品研发,并逐步设立北京京卫信康科技、北京京卫众智、洋浦京泰药业等主体开展药品研发、经营活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开发填补临床空白的化学药品制剂及其原料药。发展初期,公司在行业产能充裕的背景下通过业务合作或技术转让实现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并通过区域经销模式构建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在重点产品研发成功后,公司与普德药业合作,合作方在公司的技术支持下依法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并于2003-2009年间陆续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公司负责该等合作产品的独家全国总经销,公司享有合作产品的经销权、完整知识产权、处置权。主导合作产品包括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蔗糖铁注射剂、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等,该等产品均系5类新药或独家国产产品,技术门槛较高、市场竞争品种较少。此外,公司将部分非重点领域的技术成果作转让,其中9个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均已在2004-2009年间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2012年,公司收购内蒙古白医制药作为生产基地,并以其为主体自主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开展自主生产作为新阶段的战略规划。2012年至今,公司以内蒙古白医制药为主体,已陆续自主申报新产品项目30个,包括3.1类新药注射用多种维生素(13)、3.1类新药小儿多种维生素注射液(13)、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等。2015年,公司自主申报的门冬氨酸钾注射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自主生产销售。

 自设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基于自身的研发实力及临床需求,选择了市场空间较大、技术门槛较高的品种开展研发,主导产品包括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蔗糖铁注射剂、门冬氨酸钾注射液等,市场排名位居前列。2016年度前述四种产品实现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91.58%,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市场定义为门冬氨酸钾镁注射剂;2市场定义为蔗糖铁注射剂

 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系静脉补充维生素用药,用于围手术期、烧伤、肝病、慢性病住院等维生素缺乏危险患者的临床支持。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是水溶性维生素与脂溶性维生素混合制剂,对溶解技术要求高,国内仅公司掌握该产品的大批量生产技术,且已取得主要原料药及制剂的制备方法专利。根据南方所的医院药品市场监测数据,2013-2015年度公司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市场份额保持在95%以上,处于市场领导地位。

 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系电解质补充剂,用于低钾血症治疗、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等心肌疾病并发电解质紊乱的预防及治疗。公司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的原料药门冬氨酸钾、门冬氨酸镁制备方法已获专利保护。根据南方所的医院药品市场监测数据,2013-2015年度公司注射用门冬氨酸钾镁的市场份额保持在55%以上、排名第一。

 蔗糖铁注射液系静脉补铁用药,用于口服铁剂不耐受或吸收不佳的贫血患者的补铁治疗。蔗糖铁注射液国内共5家企业生产。根据南方所的医院药品市场监测数据,2013-2015年度公司蔗糖铁注射液的市场份额保持在28%以上、排名第二。

 门冬氨酸钾注射液系电解质补充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低钾血症及低钾血症引起的周期性四肢麻痹、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心律失常等。门冬氨酸钾化合物的吸湿性强、结晶难度大,制备技术门槛高,故包含公司在内仅2家厂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同时,该产品是公司以内蒙古白医制药为生产基地自主申报并生产的产品,于2015年4月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根据南方所的医院药品市场监测数据,门冬氨酸钾注射液市场近5年复合增长率为127.37%;未来,公司自主生产的门冬氨酸钾注射液将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销售模式

 公司实行区域经销制的销售模式。公司的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生产批件较少、相应竞品较少,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及经销商选聘话语权。公司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实力较强的具备GSP认证资质的区域经销商构建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由区域经销商开展终端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销售费用;公司对区域经销商开展学术培训,指导其完成区域市场开拓工作,支持经销商开展学术活动,凭借产品优势构建高效的销售网络。

 (1)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公司的销售中心下设医学市场部、招投标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及各产品销售事业部。医学市场部负责制定产品市场策略并对接销售事业部开展学术营销工作。招投标管理部负责招投标策略制定及材料制作,并对接各区域经销商完成招投标执行工作。客户服务部负责经销商资质及合同审核、订单处理等工作。销售事业部负责经销商的甄选及管理工作。销售事业部实行区域管理在各省甄选经销商,对经销商开展学术培训、指导其开展市场开拓工作。

 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实质,公司销售订单具有小批量、高频次的特点,产品周转较快,销售订单的获取与执行时间跨度较短,不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

 (2)销售网络构建及管理

 公司采取区域经销制的销售模式,以严格甄选并管理的各区域经销商实现公司产品的全国市场覆盖。公司产品已通过经销商覆盖全国主要省市。

 在经销商甄选环节,公司业务人员实地考察其销售网络、销售能力、公司产品相关领域的学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并择优推荐,经客户服务部、公司质量管理部根据GSP要求资质审查合格后由公司批准选定。经销商的选择条件包括经销商的经营资质、销售渠道覆盖情况、在公司产品所在领域的推广经验、经销商的信誉等,并根据其销售渠道覆盖情况与推广经验划定销售区域。在经销商区域划分方面,新品种的经销商的区域划分一般以省或区域为单位;随着上市时间增加、市场开拓的深入,对经销商的目标区域划分进一步细化。

 对经销商的管理包括目标设定、考核、指导、培训等方面。公司根据经销商的优势划定其销售区域,并签订销售协议,约定销售价格、目标地区、销售目标、结算方式等内容。公司对经销商的考核指标,包括市场覆盖、学术活动等。同时,公司对经销商开展培训,以提升业务能力。公司不对经销商的库存量、库存期限作管控,但不允许经销商在取得公司产品的区域经销权后再经销公司产品的竞品。

 (3)销售定价

 公司主要产品的终端零售价由各省招标价格决定。公司向经销商的销售价格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特性,综合考虑产品当地招标价格、竞争格局及产品的竞争优势、区域经销商销售规模等因素经市场化谈判确定。

 公司不存在向经销商的返利情况,存在偶发性商业折扣,主要针对新开发市场、新推广品种等,为了激励和支持区域经销商未来的市场拓展,经该客户提出、公司总经理会同分管销售的副总讨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批性质的商业折扣。。2014年至2016年,公司给予经销商商业折扣金额分别为1,243.25万元、885.41万元和671.4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依次为3.18%、2.01%、1.58%,规模较小。

 (4)结算模式

 公司销售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此外,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合作时间、资信等情况,给予少数经销商一定额度的账期。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很小,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低于5%。

 对于新产品及首次合作的客户,公司一般要求经销商预先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保证金所涉及的产品主要是新产品门冬氨酸钾注射液和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收取的金额会考虑该客户所覆盖的区域,重点销售区域的保证金收取金额较高。

 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采取买断式销售模式,其在协议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货物发出后,货物运单为发行人发出货物及经销商接受货物的有效凭证;经销商应当在接收货物后规定时间内将签收后的货物运单回传,否则视为接受该批产品且产品质量没有任何瑕疵;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合格产品,任何产品质量纠纷以国家药品质量检测部门的认定为依据。

 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销售退换货金额分别为29.70万元、406.08万元和274.70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分别为0.08%、0.92%和0.64%。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其生产、运输均需要满足严格的质量标准,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很小,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退换货金额占销售收入比重较小。其中,换货的主要原因是货物外包装破损。退货的主要原因与产品质量无关,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医药流通领域处于集中度提升的调整态势,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少数经销商自身经营风险较大。为避免更大的经营风险、培育长期稳定的经销商网络,发行人主动选择与上述经销商终止合作关系,将其未销售的商品退回。换货在存货管理系统中做入库和出库的管理;退货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发行人的产品由专业、具有药品运输资格的物流公司进行配送,发行人承担运费。

 五、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为16,648.74万元,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1、房屋及建筑物

 (1)自有房产

 ①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房产的情况如下:

 ■

 ②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北京京卫信康科技与北京泰达立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了《融创园定制合同》,北京泰达立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北京京卫信康科技的要求在其持有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京顺国用(2010出)字第00035号)上建造生产研发用房(4-3号楼)。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2010年1月18日至2060年1月17日,预测建筑面积为1,557.01平方米。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北京京卫信康科技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北京泰达立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委建房屋的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正在办理产权登记证书。该房屋建筑物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与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转让位于南京市仙林新市区纬地路9号的研发用房,建筑面积2,533.7平方米,转让价格总计16,727,102元,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应支付1,672,710.2元作为合同定金,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应在该研发用房交付后支付剩余购房价款,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应确保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研发用房产权证书。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应在研发用房交付后一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半以上的,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强制回购该研发用房。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房屋。上述研发用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已于2016年8月23日向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定金1,672,710.2元,该研发用房尚未竣工交付。该房屋建筑物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障碍。

 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与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转让位于南京市仙林新市区纬地路9号D6幢812室的研发用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78.87平方米,转让价格为1,189,485.5元,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应支付118,948.55元作为合同定金,并在房屋交付之日支付剩余购房价款。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应在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房地产权证5年后可转让购买房屋,受让方应满足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规定的条件,如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受让方不符合条件,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有权要求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回购房屋。房屋交付后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半以上的,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回购该研发用房。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已取得上述研发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已于2017年1月22日向江苏仙林生命科技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定金118,948.55元。该房屋建筑物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障碍。

 内蒙古白医制药在划拨地上存在部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包括食堂、机加间、门卫房、仓库、空压机房、动物室及2座简易仓库,上述房屋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内蒙古白医的生产经营场所已转移至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路5号,其生产、经营并未使用划拨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上述房屋不能取得产权证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房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租赁的房屋共13处,具体如下:

 ■

 上述承租方中,除钟丽娟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公司股东外,其他房屋的出租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上述第5项北京藏卫信康研发承租的房屋已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其他承租房屋,公司正在协调出租方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除第6项洋浦京泰药业承租的房屋,以及第12、13项北京藏卫信康研发承租的房屋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外,租赁的其他房屋均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第6项中洋浦京泰药业租赁的房屋仅用于办公,可替代性强,第12项、第13项中北京藏卫信康研发租赁的房屋仅用于存放闲置仪器设备及杂物,上述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

 2、主要机器设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值50万元以上的主要机器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无形资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无形资产合计965.46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软件等;公司还拥有新药证书、专利、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土地使用权7宗,总面积69,331.64平方米,具体如下:

 ■

 其中,第5项土地使用权系内蒙古白医制药前身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生化分厂取得并在白求恩医科大学制药厂生化分厂改制为内蒙古白医制药后变更到内蒙古白医制药名下,主要为划拨用地。

 该土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有权使用划拨地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此,内蒙古白医制药在2002年改制后,不具备使用划拨地的资格。内蒙古白医制药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该土地上建设的主要房屋已经取得房产证,包括乌房权证铁西字第A015674号、乌房权证铁西字第A015675号,乌房权证铁西字第A015676号、乌房权证铁西字第A017628号、乌房权证铁西字第F000156号,仅有少量附属房产未办理房产证。

 自2009年9月起,内蒙古白医制药的主要生产、经营地已转移至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路5号,未使用铁西街划拨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将部分房屋对外出租,未来内蒙古白医制药扩大生产规模,也仅将在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7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3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内蒙古白医制药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综上,该块划拨用地对内蒙古白医制药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2、新药证书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取得的新药证书23项。其中,第1、2、3项分别是公司主导产品注射用12种复合维生素、蔗糖铁注射剂的原料药。具体如下:

 ■

 3、专利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专利权14项,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自主研发取得,其取得和使用状态正常,均处于有效存续状态且不存在权属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

 其中,除第2、11项分别许可普德药业、三联药业使用外,上述专利不存在其它权利限制。

 4、专有技术

 公司账面专有技术主要系门冬氨酸钾注射液等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技术。

 5、商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商标295项,均在有效期内。

 6、域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域名5项,具体如下:

 ■

 7、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中,仅有子公司内蒙古白医制药和北京京卫信康科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他主体均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内蒙古白医制药于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10月;北京京卫信康科技曾于2011年9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14年10通过复审,目前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10月。上述公司目前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许可与被许可使用的资产

 1、许可使用的资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许可使用的资产包括商标和专利,均正常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许可使用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

 ■

 注1、2:为顺应“两票制”政策实施要求,当普德药业直接销售给公司指定药品配送企业时,应向公司支付6元/支、5元/支的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

 (2)许可使用的商标

 ■

 注:除前述13项商标授权许可外,北京京卫信康科技无偿许可内蒙古白医制药使用“卫唯杰4789230”,使用产品为门冬氨酸钾注射液,使用期限至2018年4月27日。

 注1、2:为顺应“两票制”政策实施要求,当普德药业直接销售给公司指定药品配送企业时,应向公司支付6元/支、4元/支的商标许可使用费。

 除第13项应被许可使用方三联药业的要求在商标局备案以外,其他商标许可(被许可人为普德药业)均未在商标局备案,双方亦未在合同中就合同备案进行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上述商标许可未在商标局办理备案不会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2、被许可使用的资产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被第三方许可使用资产的情况。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中卫康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张勇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亦未从事与卫信康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之妻钟丽娟、钟丽娟之姐钟丽芳、张勇之兄张宏,以及上述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勇先生。张勇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董事会成员”。

 (2)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

 (3)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2、关联法人

 (1)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节 “九、财务会计信息”之“(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参股公司。

 (2)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法人

 ■

 (3)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A、拉萨中卫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对该公司的认缴金额为12.94522万元,实际出资额为0。

 报告期内,该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不存在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B、西藏中卫合康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单位:万元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对该企业的认缴金额为3,290.0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0。

 报告期内,该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不存在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②钟丽娟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该公司实际未开展业务,不存在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④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钟丽芳为文化传媒领域的职业投资人,目前控制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传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