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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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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
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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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饶陆华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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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股份解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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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6年6月16日为股权登记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上述质押给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300万股及700万股转增后为750万股及1750万股。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饶陆华先生持有本公司607,440,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07,448,773股的43.1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564,573,4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2.9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1%。

 4、公司控股股东饶陆华先生质押公司股份所获得的资金未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亦未进行配资及高杠杆融资,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709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云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3)。原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凯盛”)与被告科陆能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判决情况

 1、由被告科陆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凯盛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068.59583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南京凯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95,755元,由原告南京凯盛负担12,740元,由被告科陆能源公司负担83,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科陆能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科陆能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凯盛工程款人民币1068.595831万元,科陆能源公司支付后,将同步增加在建工程原值并减少货币资金;上述工程款项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约70.62万元将计入科陆能源公司2017年当年损益,其中:工程款项的利息约61.82万元、案件受理费约8.30万元、保全费0.5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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