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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楼一楼B109会议室(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经二十路1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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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高炎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全部议案采用非累计投票方式,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海波女士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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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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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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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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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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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7-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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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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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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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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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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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云、陈玮婧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