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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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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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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披露(公告编号:2016-276)。

 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正在进行中,尚无相关进展。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进展。

 二、风险提示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继续推进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该事项亦存在因交易各方未能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而取消的风险。

 此外,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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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3,136,646.8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3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二”)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原告”)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或“被告一”)的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川民初64号]。

 现就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708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涂国身 职务:董事长

 该案将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此前,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恒汇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127)。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起因及请求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起因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作为托管人,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二(代表风险级C份额委托人)共同签署了《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设立了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集合计划”);原告与两被告签署了《差额补足合同》。

 本计划已于2017年5月11日到期终止,并于2017年5月12日完成一次清算。根据一次清算结果,本计划现金类资产不足以全额支付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和中间级B份额委托人本金和预期年化收益。本计划自2017年5月13日起进入二次清算期,在二次清算期间(即2017年5月13日(含)起至二次清算结束日(含)),本计划按照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继续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并按照优先级A份额为返还本金132,648,047.64元和中间级B份额未返还本金25,000,000元继续计提预期收益。同时,自2017年5月8日起,两被告构成违约,自2017年5月9日起,本计划每日按照优先级A份额本金和中间级B份额本金的万分之五计提风险准备金,本计划在整个清算期间继续按照以上规则计提风险准备金,并自2017年5月13日起,每日按照优先级A份额未返还本金132,648,047.64元和中间级B份额未返还本金25,000,000元的万分之五计提风险准备金。

 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告发出《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差额支付通知书》,要求被告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差额补足合同及差额支付通知书履行支付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履行差额支付义务。

 (二)本次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请求两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7年6月14日的差额支付金额203,136,646.85;

 2、请求两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差额补足合同》约定计算的集合计划相关费用、优先级A份额预期收益和风险准备金及中间级B份额预期收益和风险准备金;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 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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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资产出售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中安,证券代码:600654)已自2017年6月9日起停牌,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并自2017年6月16日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司前期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计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间,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12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相关部门正在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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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所持部分股份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2017年6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沪市)》,该文件显示中恒汇志所持有的53,000,000股公司限售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13%,其中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50,000,000股(冻结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解冻日期2020年6月19日,包含对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中的10,000,000股股份轮候冻结),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司法冻结3,000,000股(冻结日期为2017年6月19日,解冻日期2020年6月18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877,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61%,其通过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5%,通过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89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6%。本次冻结后累计被冻结股份95,413,385股(其中包含10,000,000股股份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7.87%,占公司总股本的7.44%。

 二、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冻结暂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同时,由于被冻结的公司股份包含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因此该应补偿股份的赠送事宜亦存在延期实施的风险。为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份赠送事宜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也将督促中恒汇志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处理相关事宜,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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