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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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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7-016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5,032,8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25,164.4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5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005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644225

 联系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09室

 邮政编码:130031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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