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曾就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诉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荣盛)“香榭兰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成都荣盛向倍特建安提出反诉的一审判决情况和倍特建安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递交上诉状的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7年3月17日和2017年3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倍特建安上诉已获省高院受理
近日,倍特建安收到省高院《受理通知书》(2017)川民终537号,省高院已正式受理本案。
(二)成都荣盛不服一审判决亦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近日,倍特建安收到了成都荣盛向省高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另行判决成都荣盛仅需向倍特建安支付工程款11,312,001.76元,判决成都荣盛无需向倍特建安支付工程款利息;
2、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另行判决倍特建安仅在成都荣盛欠付的23,296,374.75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客站片区DXZ-009号地块的“香榭兰庭”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另行判决倍特建安向成都荣盛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1,627,270元、逾期递交竣工结算资料违约金836,684.88元、超额报送结算金额违约金8,517,885.15元;
4、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
5、请求判决由倍特建安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按照诉讼程序规定,省高院将对倍特建安提起上诉案和成都荣盛提起上诉案并案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倍特建安提起上诉案和成都荣盛提起上诉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省高院《受理通知书》(2017)川民终537号;
2、成都荣盛《民事上诉状》。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