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9 证券简称:安阳钢铁 公告编号:2017- 02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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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钢会展中心第二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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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利剑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会前与会董事推举,由董事李存牢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他3位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经理和副经理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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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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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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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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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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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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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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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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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津贴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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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公司调整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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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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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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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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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除第8项未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第7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第12项《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39,571,589股,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团结 姚方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姚方方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6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8:30在安钢会展中心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利剑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会前与会董事推举董事李存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人,代表股份1,450,099,1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5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449 ,229,5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86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四)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公司2017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九)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津贴预案的议案。
(十)公司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一)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二)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为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的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予以回避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21日至 2017年6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____
朱玉栓: ____ 姚方方: ____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