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6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2017年6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卫国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514,9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484,9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94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1,51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同意股数1,928,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1,51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同意股数1,928,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1,51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同意股数1,928,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1,514,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同意股数1,928,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云芸律师、何灿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的《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