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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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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7-034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金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30,256,5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204%,涉及股东人数15户,本次解除限售后仍有限售股份5,982,110股。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张立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76号)核准,公司向张立海、张立堂、张利权分别发行6,836,697股、5,697,247股、3,418,348股股份及向蔡燕芬、朱裕宝分别发行7,964,587股、4,288,623股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上海月沣化妆品有限公司40%股权;同时向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名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123,112股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新增的55,328,614股股份已于2016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2016年6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做出的主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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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张立堂持有的青岛金王股份自2016年6月15日上市至申请的上市流通日将届满12个月。根据其股票限售承诺,张立堂本次解锁股份数量为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

 张利权持有的青岛金王股份自2016年6月15日上市至申请的上市流通日将届满12个月。张利权已于2016年5月26日正式离职,不再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韩亚的监事职务,也不在广州韩亚及其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其股票限售承诺,张利权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张利权本次解锁股份数量为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

 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严格履行股份限售承诺,其持有的青岛金王股份自2016年6月15日上市至申请的上市流通日将届满12个月,因此可解锁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州韩亚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6)第SD03-0023号)、《关于广州韩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17)第 030034号),广州韩亚201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867.85万元和2,753.68 万元,达到业绩承诺;广州韩亚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36.65万元和 3,217.77万元,达到业绩承诺。

 本次重组承诺方所做承诺均已完成或在积极履行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承诺方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各发行对象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256,5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2%。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共7名,证券账户总数为15户,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亦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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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张利权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09,174股;未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09,174股,其中45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9只产品认购,视为1名发行对象。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续相关事项之说明

 持有本次解除限售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张立堂、张利权、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处理后续相关事项,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青岛金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限售承诺;

 2、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青岛金王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对青岛金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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