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640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羊公亮,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台胞证号:09076***
地址:台湾新北市新店区
被上诉人一: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
被上诉人二:中加企业有限公司,香港法人
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嘴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在一审中诉称其早年通过美国马克麦克斯公司(Markimex, Inc.)投资多家生产型及贸易型公司,此后,上述公司重组整合为玉环艾迪西铜业有限公司,即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艾迪西”)的前身公司,上诉人始终以隐名方式持有浙江艾迪西的股权。被上诉人一原浙江艾迪西、被上诉人二及其实际控制人也始终以各种形式确认上诉人隐名持有的股权。羊公亮因此诉请向浙江艾迪西、中加企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张将其隐名持有的股权显名化,并实现相应的股东权益。
2016年8月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根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1号],一审判决驳回羊公亮的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保全费5000元,由羊公亮负担。羊公亮不服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因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浙江艾迪西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6年12月29日变更公司名称为“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
二、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640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羊公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民终640号]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