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7-05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印”)函告,获悉协鑫集团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同时上海其印将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解除质押
股数 | 质押开始日期 | 质押解除日 | 质权人 | 本次解除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 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00,000,000 | 2016-11-17 | 2017-06-01 | 天津东富景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8.85% |
| 合计 | - | 100,000,000 | - | - | - | 8.85% |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130,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0%;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013,598,346股,占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9.68%,占公司总股本的20.09%。
3、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质押
股数 | 质押开始日期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用途 |
| 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2,000,000 | 2017-05-24 | 分公司申请
解冻为止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14% | 补充质押 |
| 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6,470,000 | 2017-05-31 | 分公司申请
解冻为止 |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1.16% | 补充质押 |
| 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00,000,000 | 2017-05-31 | 分公司申请
解冻为止 | 天津东富景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7.03% | 融资 |
| 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2,000,000 | 2017-06-01 | 分公司申请
解冻为止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14% | 补充质押 |
| 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8,000,000 | 2017-06-02 | 分公司申请
解冻为止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56% | 补充质押 |
| 合计 | - | 128,470,000 | - | - | - | 9.03% | - |
4、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海其印持有本公司股份1,422,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9%;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409,260,000股,占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06%,占公司总股本的27.93%。
二、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有可能出现股份质押影响利润补偿的潜在风险。目前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上海其印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较低,故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不会影响上海其印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若出现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形,上海其印将通过提前还款解除质押等合理方式,保证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影响其对公司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正常履行。
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数据明细表。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7-058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今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苏05民初467号],本公司诉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1、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桦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2、被告(一):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周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28号
3、被告(二):郑周
身份证号码:34230119711104****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28号
4、受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二)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两被告称:(1)2016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60MW组件销售合同》,及被告(二)对前述协议出具了《担保函》,约定为被告(一)在《60MW组件销售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上述合同及担保函签署后,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一)交付了合同标的物;(3)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一)应于2016年10月29日支付59,607,440元,并于2017年7月1日支付尾款12,013,430元(共计71,620,870元);(4)被告(一)拖欠剩余货款及相应违约金至今,其余被告亦未能按照上述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原告逾期货款人民币71,620,870元(柒仟壹佰陆拾贰万零捌佰柒拾元整);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38,836.48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预计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现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 序号 | 原告/申请执行人 | 被告/被申请执行人 | 事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蔡炳生、方捷等412名自然人 | 协鑫集成 | 2015年5月25日原上海超日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倪开禄等在破产重整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原上海超日的部分投资者因原上海超日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提起了诉讼。 | 3,315.39 | 原告蔡炳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其余411起仍在审理中。 |
| 2 | 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布鲁斯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达成了调解协议。 | 5,551.37 | 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 |
| 3 | 常州佳讯光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江苏佳讯太阳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诉江苏佳讯太阳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无 | 原告已撤诉 |
| 4 | 顾寿权
朱国天 | 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 | 0.86 | 已裁决: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
| 5 | 常州武商五交化有限公司 | 金寨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8.32 | 原告已撤诉 |
| 6 | 协鑫集成 | 兴化市辉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江苏辉日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李徐刚、吴福华、丁祝丰 | 买卖合同纠纷 | 2,574.06 | 尚未开庭,法院已支持原告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相关银行账户。 |
| 7 | 协鑫集成 | 广西高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52.19 | 已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 8 | Solaria Corporation | GCLSolar Energy, Inc.、GCL_Poly Energy Holdings, Ltd.和协鑫集成 | 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商业秘密 | 未涉及具体金额 | 证据文件制作及管辖权异议阶段。 |
| 9 | 协鑫集成 | 江苏福克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129.02 | 案件已受理 |
| 10 | 无锡市华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5.55 | 原告已撤诉 |
| 11 | 协鑫集成 | 乌兰察布市香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香岛光伏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香岛晶源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7,265.76 | 案件已受理 |
| 12 | 协鑫集成 |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192.17 | 案件已受理 |
| 13 | 协鑫集成 | 黑龙江北冠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999.95 | 案件已受理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对被告最终给付公司的赔偿金额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上述各项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苏05民初467号];
2、《民事起诉状》。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