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时间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7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2017年6月2日(星期五) 14:00。
4、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6月1日-2017年6月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日15:00至2017年6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469,2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328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397,4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2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7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99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控股子公司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67,6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983%;反对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节能环保型高温材料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及高温材料创新中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67,6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983%;反对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增加融资租赁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67,6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983%;反对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公司为下属公司新增融资租赁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67,6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983%;反对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1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张文亮、薄春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