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7-014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一天,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5月25日下午15:00。
3、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19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10会议室
5、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8人,代表股份434,396,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89%。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345,041,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数89,354,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7%。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审议《公司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33,87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798%;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676%;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526%。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1,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7.6572%;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3184%;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244%。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2:审议《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33,874,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799%;反对293,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675%;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526%。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7.6595%;反对 29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3161%;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244%。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3:审议《公司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33,87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798%;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676%;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526%。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1,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7.6572%;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3184%;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244%。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4:审议《公司 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33,87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8798%;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676%;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526%。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1,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7.6572%;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3184%;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0244%。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5:审议《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372,380,254.53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017,171,151.58元,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238,340,0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34,147,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427%;反对248,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57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1%。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45,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8.8835%;反对 248,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1143%;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22%。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34,101,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323%;反对293,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675%;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99,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8.6798%;反对 293,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316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4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议案7: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是:同意434,110,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343%;反对284,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655%;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2%。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0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8.7202%;反对284,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2758%;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40%。
3、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段继东先生宣读了《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进行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5月23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通知和提示性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元创国际1810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梅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15:00—5月25日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和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7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5,041,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3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354,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5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2、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87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8%;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874,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9%;反对293,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87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8%;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3,873,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8%;反对293,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228,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4,147,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反对248,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7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4,101,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293,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4,110,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284,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